表5.3.2
预拌砂浆交货检验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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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种类 │ 交货验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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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砌筑砂浆│抗压强度、稠度、分层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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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面砂浆│抗压强度、稠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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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抹灰砂浆│抗压强度、稠度、粘结强度、分层度、含气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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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水砂浆│抗压强度、稠度、粘结强度、抗渗性、分层度、含气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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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预拌砂浆的交货检验项目除应符合表5.3.2的要求,如有其他特殊要求可由双方协商确定。
5.3.3 预拌砂浆的型式检验项目应符合表5.3.3的规定。
表5.3.3
预拌砂浆的型式检验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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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种类 │ 型式检验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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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砌筑砂浆│抗压强度、稠度、分层度、存放时间、砌体强度、收缩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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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面砂浆│抗压强度、稠度、存放时间、收缩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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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抹灰砂浆│抗压强度、稠度、粘结强度、分层度、含气量、存放时间、保水性、收缩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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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水砂浆│抗压强度、稠度、粘结强度、抗渗性、分层度、含气量、收缩率、存放时间、吸水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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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预拌砌筑砂浆用于承重砌体时才要求进行砌体强度的型式检验。
5.4 检验方法
5.4.1 抗压强度、稠度、分层度、收缩率试验应按《建筑砂浆基本性能试验方法》(JGJ70—1990)的有关规定执行。
5.4.2 砌筑砂浆的砌体强度的型式检验应按《砌体基本力学性能试验方法标准》(GBJ129—90)的有关规定执行。
5.4.3 抗渗性试验应按本规范附录A执行。
5.4.4 含气量试验应按本规范附录B执行。
5.4.5 保水性试验应按本规范附录C执行。
5.4.6 粘结强度试验应按本规范附录D执行。
5.4.7 吸水率试验应按本规范附录E执行。
5.4.8 存放时间试验应按规范附录F执行。
5.5 合格判定
5.5.1 含气量、稠度及分层度的试验结果以符合本规范规定为合格。若不符合要求,则应立即用试样余下部分或重新取样进行试验,若第二次试验结果符合本规范的规定,仍判为合格。
5.5.2 抗压强度、粘结强度、抗渗性、收缩率、吸水率等试验结果以符合本规范规定为合格。
5.5.3 有特殊要求项目的试验结果以符合合同规定的要求为合格。
6 订货与交货
6.0.1 预拌砂浆的供需双方应按《
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的要求签订书面购销合同。合同中应指定砂浆的类别、强度等级、稠度、存放时间等,抹灰砂浆应指明用于内墙还是用于外墙。
6.0.2 供方按合同将砂浆运至工地时,供需双方必须对每一运输车预拌砂浆进行交接验收工作。对每一运输车的砂浆,供方均应提供相应的发货单,发货单的形式和内容由购销合同确定。需方应对每一运输车的砂浆进行签收,应在发货单上注明收货时间。
6.0.3 供方应按砂浆品种和等级向需方提供预拌砂浆的出厂质量证明书。
7 应用及验收
7.1 储存
7.1.1 预拌砂浆应存放在不吸水的容器中并加以覆盖。
7.1.2 砂浆储存时严禁加水,并应采取遮阳防雨措施。
7.1.3 储存容器标识应明确,应确保先存先用,后存后用;砂浆应在规定的存放时间内使用完毕;当存放地点的温度超过30℃时,使用方应考虑温度对存放时间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