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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工程建设技术规范《预拌砂浆生产与应用技术规范》的通知[失效]

  3 计量设备应具有法定计量部门签发的有效合格证。
  4.3.2 搅拌
  1 搅拌应采用计算机控制的强制式搅拌机。
  2 砂浆搅拌时间应参照搅拌机的技术参数通过试验确定,必须保证砂浆搅拌均匀。
  3 预拌砂浆的生产过程中必须测定砂的含水率,并根据砂的含水率调整用水量和砂用量。砂含水率的测定每一工作班不得少于1次,当含水率有显著变化时,应增加测定次数。
  4.3.3 运输
  1 预拌砂浆的运输应采用带有搅拌装置的专用运输工具。装料前,装料口应保持清洁,筒体内不得有积水、积浆及杂物。
  2 在装料及运输过程中,应采取措施使砂浆运至储存地点后,不离析、不分层、组份不发生变化。
  3 运输设备应不吸水、不漏浆,并保证卸料及输送畅通,严禁在运输和卸料过程中加水。

5 检验

  5.1 一般规定
  5.1.1 型式检验
  在正常生产情况下,预拌砂浆生产厂应每半年对其产品进行型式检验;在新产品投入生产前、原材料发生大的变化、生产工艺进行调整及连续停产超过一个月后恢复生产也应进行产品的型式检验。
  5.1.2 开盘检验
  预拌砂浆生产厂在同一品种、同一规格、同一配比砂浆的连续生产的第一盘必须进行取样检验,根据其检验结果对生产工艺参数进行调整。
  5.1.3 出厂检验
  预拌砂浆生产厂在预拌砂浆出厂前应按要求对其质量进行检验,并每车目测其稠度及均匀性合格后方能出厂。
  5.1.4 交货与验收
  供需双方应在交货地点对预拌砂浆的质量进行检验。交货检验的取样检验工作,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其中包括委托供需双方认可的有检验资质的检验单位,并应在合同中予以明确。判定预拌砂浆的质量是否符合要求以交货地点的取样检验结果为依据。
  5.2 取样与组批
  5.2.1 出厂检验的取样与组批应按以下规定进行:
  1 用于出厂检验的砂浆应在搅拌机出口或从运输车中随机抽取。试样量不应少于砂浆质量检验项目所需用量的1.5倍,且不宜少于0.01立方米。
  2 预拌砂浆用于抗压强度、稠度、分层度、含气量检验的试样,每50立方米相同配比的砂浆,取样不得少于1次;每一个工作班相同配比的砂浆不足50立方米时,取样亦不得少于1次。
  3 预拌砂浆用于粘结强度、抗渗性能检验的试样,每200立方米相同配比的砂浆,取样不得少于1次;每一个工作班相同配比的砂浆不足200立方米时,取样亦不得少于1次。
  4 预拌砂浆拌合物的质量,每车应进行目测检查。
  5 相同配比砂浆的存放时间检验每星期不应少于1次。
  5.2.2 交货检验的取样与组批应按以下规定进行。
  1 交货检验的砂浆取样应在砂浆运送到交货地点后按《建筑砂浆性能试验方法》(JGJ70—1990)的规定在20min内完成,稠度测试和强度试块的制作应在30min内完成。
  2 试样应在卸料过程中卸料量约为1/4至3/4之间随机从运输车中抽取。试样量不应少于砂浆质量检验项目所需用量的1.5倍,且不宜少于0.01立方米。
  3 预拌砂浆用于抗压强度、稠度、分层度、含气量检验的试样,每50立方米相同配比的砂浆,取样不得少于1次;每一个工作班相同配比的砂浆不足50立方米时,取样亦不得少于1次。
  4 预拌砂浆用于粘结强度、抗渗性能检验的试样,每200立方米相同配比的砂浆,取样不得少于1次;每一个工作班相同配比的砂浆不足200立方米时,取样亦不得少于1次。
  5 特殊要求项目的取样检验频率应按合同规定进行。
  5.3 检验项目
  5.3.1 预拌砂浆的出厂检验项目应符合表5.3.1的规定。

  表5.3.1

预拌砂浆出厂检验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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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种类 │          出厂检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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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砌筑砂浆│抗压强度、稠度、分层度、存放时间             ┃
┠────┼─────────────────────────────┨
┃地面砂浆│抗压强度、稠度、存放时间                 ┃
┠────┼─────────────────────────────┨
┃抹灰砂浆│抗压强度、稠度、粘结强度、分层度、含气量、存放时间    ┃
┠────┼─────────────────────────────┨
┃防水砂浆│抗压强度、稠度、粘结强度、抗渗性、分层度、含气量、存放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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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3.2 预拌砂浆的交货检验项目应符合表5.3.2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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