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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工程建设技术规范《预拌砂浆生产与应用技术规范》的通知[失效]

  3.2.4 预拌防水砂浆
  当预拌防水砂浆使用于抹灰、地面工程时,其稠度、分层度、抗压强度、含气量等应与相应的抹灰砂浆或地面砂浆要求一致,同时尚应符合表3.2.4的要求。

  表3.2.4

预拌防水砂浆的性能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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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渗透水压(MPa)│28d粘结强度(MPa)│28d收缩率(%)│吸水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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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8  │  ≥0.6   │  ≤0.5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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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预拌防水砂浆在用于地下防水工程时其吸水率应≤3%,使用于其他工程时,其吸水率应≤5%。

4 生产过程质量控制

  4.1 原材料
  4.1.1 预拌砂浆所用的材料不得对环境有污染及对人体有害,并应符合《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50325—2001)的有关规定。
  4.1.2 胶凝材料
  1 水泥
  1)宜采用硅酸盐水泥、普通硅酸盐水泥,其质量应符合《硅酸盐水泥、普通硅酸盐水泥》(GB175—1999)的有关规定;当采用其他品种水泥时,其质量应符合有关现行国家标准的要求。
  2)水泥进厂时必须有质量证明书,并应按批量复验,复验合格方可使用。
  3)对同一水泥厂生产的同品种、同强度等级的散装水泥,以一次进厂的同一出厂编号的水泥为一批。但一批的总量不得超过500t。
  4)对已进厂的每批水泥,如因储存不当引起质量疑问时,应重新采集试样复验并以复验结果为准。
  2 石膏
  1)预拌砂浆生产用石膏应符合《建筑石膏》(GB9776—1988)的有关规定。
  2)石膏进厂时必须有质量证明书,并应按批量复验,复验合格方可使用。
  4.1.3 矿物掺合料
  1 预拌砂浆所用的粉煤灰的质量应符合《用于水泥和混凝土中的粉煤灰》(GB1596—1991)的有关规定;当采用其他矿物掺合料时,其质量应符合相应产品标准的规定。
  2 矿物掺合料进厂时,必须有质量证明书,并应按不同品种、等级储存于专用的仓罐内。
  3 矿物掺合料应按批量进行复验,复验合格方可使用。复验批量按产品标准的规定划分。
  4 矿物掺合料的掺量由预拌砂浆生产厂家经试验确定并符合有关规定的要求,掺加矿物掺合料后砂浆质量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
  4.1.4 细集料
  1 砂
  1)预拌砂浆生产用砂的质量除级配要求外应符合《建筑用砂》(GB/T14684—2001)的规定。
  2)预拌砂浆生产用砂的级配应通过试验选用。
  3)预拌砂浆用砂的最大粒径不宜超过5mm。
  4)预拌砌筑砂浆、抹灰砂浆及地面砂浆用砂的含泥量不应大于5%,预拌防水砂浆用砂的含泥量不应大于1%。
  5)砂进厂后应按批量检验合格方可使用。检验批量以400立方米或600t为一批。
  2 其他矿物细集料
  当使用其他矿物细集料时,细集料不应妨碍胶凝材料的凝结硬化作用,且应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规定并经试验合格方可使用;矿物细集料的掺入不应降低砂浆质量。
  4.1.5 外加剂
  1 外加剂进厂时必须有质量证明书。
  2 外加剂进厂时应经复验合格方可使用;复验批量按其产品标准的规定执行。
  3 外加剂的掺入不得对砂浆耐久性有害。
  4 外加剂的使用方法和掺量应通过试验确定。
  4.1.6 拌和用水
  凡符合国家标准的饮用水,可直接用于拌制砂浆;当采用其他水源时,必须先进行检验,检验结果符合国家现行标准《混凝土拌和用水》(JGJ63—1989)的规定,方可使用。
  4.2 配合比设计及确定
  4.2.1 预拌砂浆配合比设计中的试配强度参照《砌筑砂浆配合比设计规程》(JGJ98—2000)的规定执行。
  4.2.2 预拌砂浆配合比设计后,应经试配调整,结果用质量比表示。
  4.3 生产控制
  4.3.1 配料
  1 预拌砂浆生产配料应采用计算机配料系统。
  2 计量应采取质量法计量,计量允许误差应满足表4.3.1的规定。
  
  表4.3.1

原材料计量允许误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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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材料     │胶结料│细集料│拌和用水│外加剂│掺合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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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盘计量允许误差(%) │ ±2 │ ±3 │ ±2  │ ±2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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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累计计量允许误差(%) │ ±1 │ ±2 │ ±1  │ ±1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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