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种类 │ 型式检验项目 ┃
┠─────────┼──────────────────────────────┨
┃砌筑砂浆 │抗压强度、稠度、凝结时间、保水性、砌体强度1)、收缩率 ┃
┠─────────┼──────────────────────────────┨
┃地面砂浆 │抗压强度、稠度、凝结时间、保水性、收缩率 ┃
┠─────────┼──────────────────────────────┨
┃抹灰砂浆 │抗压强度、稠度、粘结强度、含气量、凝结时间、保水性、收缩率 ┃
┠─────────┼──────────────────────────────┨
┃防水砂浆 │抗压强度、稠度、粘结强度、抗渗性、凝结时间、含气量、收缩率、┃
┃ │保水性、吸水率 ┃
┠─────────┼──────────────────────────────┨
┃界面处理剂 │剪切粘结强度、拉伸粘结强度、晾置时间 ┃
┠─────────┼──────────────────────────────┨
┃室内腻子、外墙防潮│容器中状态、施工性、粘结强度、干燥时间、打磨性、耐水性、耐碱┃
┃腻子 │性、低温贮存稳定性(室内腻子) ┃
┠─────────┼──────────────────────────────┨
┃彩色饰面砂浆 │粘结抗拉强度、耐冷热循环性、耐候性、耐沾污性、收缩率、耐洗刷┃
┃ │性 ┃
┠─────────┼──────────────────────────────┨
┃饰面砖粘结剂 │晾置时间、调整时间、压剪胶接强度、收缩性、防霉性2) ┃
┗━━━━━━━━━┷━━━━━━━━━━━━━━━━━━━━━━━━━━━━━━┛
注:1.标注1)的砌体强度试验只在砂浆用于承重砌体时做。
2.标注2)的防霉性试验只在有防霉要求时做。
5.3.4 其他特种干粉砂浆的检验项目按相关标准进行。
5.4 检验方法
5.4.1 抗压强度、凝结时间、稠度、收缩率试验应按《建筑砂浆基本性能试验方法》(JGJ70—1990)的有关规定执行。
5.4.2 砌筑砂浆的砌体强度的型式检验应按《砌体基本力学性能试验方法标准》(GBJ129—90)的有关规定执行。
5.4.3 外观检验用目测法。干粉砂浆的外观色泽应均匀,无结块现象。
5.4.4 界面处理剂性能的相关试验应按《混凝土界面处理剂》(JC/T907—2002)的有关规定执行。
5.4.5 室内腻子性能的相关试验应按《建筑室内用腻子》(JG/T3049—1998)的有关规定执行。
5.4.6 外墙用腻子性能的相关试验应按《建筑外墙用腻子》(JG/T157—2004)的有关规定执行。
5.4.7 饰面砖粘结剂性能的相关试验应按《陶瓷墙地砖胶粘剂》(JC/T547—94)的有关规定执行。
5.4.8 彩色饰面砂浆的耐洗刷性试验应按《建筑涂料、涂层耐洗刷性的测定》(GB/T9266—88)的有关规定执行。
5.4.9 彩色饰面砂浆的耐冷热循环、耐候性、耐沾污性试验应按《复层建筑涂料》(GB9779—88)的有关规定执行。
5.4.10 抗渗性试验应按本规范附录A执行。
5.4.11 含气量试验应按本规范附录B执行。
5.4.12 保水性试验应按本规范附录C执行。
5.4.13 粘结强度试验应按本规范附录D执行。
5.4.14 吸水率试验应按本规范附录E执行。
5.4.15 合同约定的特殊检验项目的试验可按约定的标准规范执行。
5.5 合格判定
5.5.1 含气量、稠度及保水性的试验结果以符合本规范规定为合格。若不符合要求,则应立即用试样余下部分或重新取样进行试验,若第二次试验结果符合本规范的规定,仍判为合格。
5.5.2 抗压强度、粘结强度、抗渗性、收缩率、吸水率等试验结果以符合本规范规定为合格。
5.5.3 有特殊要求项目的试验结果符合合同规定的要求为合格。
6 订货与交货
6.0.1 干粉砂浆的供需双方应按《
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的要求签订书面购销合同。普通干粉砂浆应在合同中指定砂浆的类别、强度等级、稠度、凝结时间等,抹灰砂浆应指明内墙用还是外墙用,防水干粉砂浆还应指定抗渗等级;其他特种干粉砂浆应在合同中指定砂浆的特种功能、技术要求等。
6.0.2 交货时,供需双方应按规定对砂浆进行交接验收工作。对每一批砂浆,供方均应提供相应的发货单。在干粉砂浆发出日起7d内供方应向需方提供除28d强度外的干粉砂浆的质量证明书,内容包括砂浆类别、等级、出厂编号、稠度、凝结时间、保水性、含气量(有必要时)等。28d强度值应在砂浆发出日起32d内补报。
7 应用及验收
7.1 拌和
7.1.1 干粉砂浆拌和用水的水质应符合国家标准《混凝土拌和用水》(JGJ63—1989)的规定。
7.1.2 干粉砂浆应采用机械搅拌,并应搅拌均匀。搅拌时除砂浆干粉料和水(或乳液)外不得加入其他材料,用水量(或乳液用量)应符合说明书的要求,其计量误差应不超过厂家规定用量的±2%。搅拌时间不宜少于3min。采用喷涂施工时,搅拌时间可根据施工机械的技术参数,经试验确定。
7.1.3 搅拌好的砂浆拌合物应在使用说明书规定的时间内用完,在炎热或大风天气时应采取措施防止水分过快蒸发。
7.1.4 有特殊性能要求的干粉砂浆,其拌和应符合相应标准并满足施工要求。
7.2 普通干粉砂浆的应用
7.2.1 干粉砌筑砂浆
1 拌制后的干粉砌筑砂浆的稠度按本规范第3.2.1条第2款执行。
2 干粉砌筑砂浆可用原浆对墙面勾缝,但必须随砌随勾。
3 干粉砌筑砂浆的施工可按生产厂家使用说明书进行。生产厂家的使用说明中没有规定时,用于采用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普通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和轻骨料混凝土小型砌块砌筑的非承重墙体时,应按《非承重砌体与饰面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SJG14—2004)的有关规定执行;用于其他材料砌筑的非承重砌体结构和承重结构时,应按《
砌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3—2002)的有关规定执行。
7.2.2 干粉抹灰砂浆
1 施工单位应根据施工部位选用外墙或内墙抹灰砂浆。
2 干粉抹灰砂浆的稠度由供需双方根据施工要求协商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