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深圳市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工程建设技术规范《干粉砂浆生产与应用技术规范》的通知[失效]

  3.3.5 彩色饰面干粉砂浆的性能应符合表3.3.5的要求

  表3.3.5

彩色饰面干粉砂浆性能指标



┏━━━━━━━━━┯━━━━━━┯━━━━━━┯━━━━┯━━━━━┯━━━━━┓
┃  粘结强度(MPa) │耐冷热循环性│  耐候性 │耐沾污性│收缩率(%) │ 耐洗刷性 ┃
┠────┬────┼──────┼──────┼────┼─────┼─────┨
┃标准状态│浸水后* │不剥落;不起│不起泡;无裂│沾污率 │ <0.5  │1000次不剥┃
┠────┼────┤泡;无裂纹;│纹;粉化≤1 │<30%  │     │落,不露底┃
┃≥0.49 │≥0.49 │无明显变色 │级;变色≤2 │    │     │,无明显变┃
┃    │    │      │级     │    │     │色    ┃
┗━━━━┷━━━━┷━━━━━━┷━━━━━━┷━━━━┷━━━━━┷━━━━━┛
 
  注:*仅测有耐水性要求的表层饰面材料。
  
  3.3.6 其他特种干粉砂浆的性能应满足产品使用要求,同时符合相关规范及标准要求。

4 生产过程质量控制

  4.1 原材料
  4.1.1 干粉砂浆所用材料不得对环境有污染及对人体有害,并应符合《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50325—2001)的有关规定。
  4.1.2 胶凝材料
  1 水泥
  1)宜采用硅酸盐水泥、普通硅酸盐水泥,其质量应符合《硅酸盐水泥、普通硅酸盐水泥》(GB175—1999)的有关规定;当采用其他品种水泥时,其质量应符合有关现行国家标准的要求。
  2)水泥进厂时必须有质量证明书,并应按批量复验,复验合格方可使用。
  3)对同一水泥厂生产的同品种、同强度等级的散装水泥,以一次进厂的同一出厂编号的水泥为一批。但一批的总量不得超过500t。
  4)对已进厂的每批水泥,如因储存不当引起质量疑问时,应重新采集试样复验并以复验结果为准。
  2 石膏
  1)干粉砂浆生产用石膏应符合《建筑石膏》(GB9776—1988)的有关规定。
  2)石膏进厂时必须有质量证明书,并应按批量复验,复验合格方可使用。
  4.1.3 矿物掺合料
  1 干粉砂浆所用的粉煤灰的质量应符合《用于水泥和混凝土中的粉煤灰》(GB1596—1991)的有关规定;当采用其他矿物掺合料时,其质量应符合相应产品标准的规定。
  2 矿物掺合料进厂时,必须有质量证明书,并应按不同品种、等级储存于专用的仓罐内。
  3 矿物掺合料应按批量进行复验,复验合格方可使用。复验批量按产品标准的规定划分。
  4 矿物掺合料的掺量由干粉砂浆生产厂家经试验确定并符合有关规定的要求,掺加矿物掺合料后砂浆质量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
  5 矿物掺合料的含水率不应大于1%。
  4.1.4 细集料
  1 砂
  1)干粉砂浆生产用砂的质量应符合《建筑用砂》(GB/T14684—2001)的规定。
  2)砂进厂后应按批量检验合格方可使用。检验批量以400立方米或600t为一批。
  2 其他矿物细集料
  当使用其他矿物细集料时,细集料不应妨碍胶凝材料的凝结硬化作用,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规定并经试验合格后方可使用;矿物细集料的掺入不应降低干粉砂浆的质量。
  4.1.5 外加剂
  1 外加剂进厂时必须有质量证明书。
  2 外加剂进厂时应经复验合格方可使用;复验批量按其产品标准的规定执行。
  3 外加剂的使用方法和掺量应通过试验确定。
  4 外加剂的掺入不得对砂浆耐久性有害。
  4.2 配合比设计及确定
  4.2.1 干粉砂浆配合比设计中的试配强度参照《砌筑砂浆配合比设计规程》(JGJ98—2000)的规定执行。
  4.2.2 干粉砂浆配合比设计后,应经试配调整,其结果用质量比表示。
  4.2.3 生产厂家应根据产品用途和试验结果,明确产品拌和用水量范围。
  4.2.4 不同种类干粉砂浆用砂的颗料级配应通过实验确定。
  4.3 生产控制
  4.3.1 烘干
  细集料必须经烘干处理,烘干后细集料的含水率应小于0.5%,含泥量应小于1%。
  4.3.2 筛分与储存
  1 细集料应经过分级筛分,把细集料筛分成不同粒级,按不同粒径等级分别储存在不同的专用筒仓内。
  2 不同规格的原材料应分别储存在专用筒仓内,并标记清楚。
  4.3.3 配料
  1 干粉砂浆的配料应采用计算机配料系统。
  2 计量应采取质量法计量,计量允许误差应满足表4.3.3的规定。

  表4.3.3

原材料计量允许误差



┏━━━━━━━━┯━━━━┯━━━┯━━━┯━━━┓
┃  原材料   │胶凝材料│细集料│外加剂│掺合料┃
┠────────┼────┼───┼───┼───┨
┃计量允许误差(%) │ ±2  │ ±2 │ ±1 │ ±2 ┃
┗━━━━━━━━┷━━━━┷━━━┷━━━┷━━━┛
  
  
  3 所有计量设备应具有法定计量部门签发的有效合格证。
  4 在配料前所有原材料的温度应低于65℃。
  4.3.4 搅拌
  1 干粉砂浆的生产线应采用计算机程序控制。
  2 干粉砂浆的生产必须采用强制式搅拌机搅拌。搅拌时间应参照搅拌机的技术参数,并通过试验确定。
  3 品种更换时,搅拌及输送设备必须清理干净。
  4.4 包装与标识
  4.4.1 包装
  1 袋装
  干粉砂浆可用纸袋、复合袋、复膜塑编袋或复合材料袋包装,包装袋的质量应符合《水泥包装袋》(GB9774—2002)的有关规定;袋装干粉砂浆每袋质量误差不得大于其标志质量的2%,且随机抽取20袋总质量不得少于标志的总质量。
  2 散装
  散装干粉砂浆运输可分为散装车运输和筒仓运输。干粉砂浆用的散装车或筒仓应密封、防水、防潮。
  4.4.2 标识
  1 干粉砂浆用的包装袋上应清晰标识产品的以下内容:产品名称,产品型号,产品等级,生产厂名称或标志,生产日期,生产编号,加水量,净重,产品储存期、产品使用说明。
  2 干粉砂浆生产厂家也可视产品情况在包装袋上加入以下标识:产品用途,产品对基面的适用范围、产品色泽,使用限制,安全使用守则等。
  3 散装运输时生产厂家应提交与袋装标识内容相同的卡片。
  4.5 运输和储存
  4.5.1 袋装干粉砂浆在运输和储存过程中,不得淋水、受潮、靠近高温或受阳光直射,装卸时防止硬物划破包装袋。
  4.5.2 袋装干粉砂浆应按不同种类、强度等级、批号分开堆放,存放仓库应防水、防潮,叠放高度不宜超过10包。
  4.5.3 散装干粉砂浆必须按不同品种和强度等级分仓存放,不得混杂。存放的筒仓应具备防雨防潮性能,并应在筒仓上明显标识干粉砂浆的种类、强度等级和批号、生产日期。
  4.5.4 干粉砂浆应按进场顺序先后使用。干粉砂浆的储存期为3个月,超出储存期的,应经复验合格方可使用。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