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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建设局、深圳市规划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工程建设技术规范《非承重砌块墙体设计规范》的通知

  C.0.2 砌块建筑外墙主体部位和热桥部位的传热系数和热惰性指标按下列公式计算:

         1          1
  K(p下标)=-------=--------------------------------------  (C.0.1)
       R(p下标)  R(e下标)+R(b下标))+R(ad下标)+R(i下标)

  D(p下标)=D(b下标)+D(ad下标)                 (C.0.2)

                  δ(j下标)
  R(ad下标)=∑R(j下标),R(j下标)=---------          (C.0.3) 
                  λ(j下标)

  D(ad下标)=∑D(j下标),D(j下标)=R(j下标)S(j下标)       (C.0.4)

  式中:K(p下标)——外墙主体部位的传热系数[W/(㎡·K)];
     R(p下标)——外墙主体部位的传热阻[(㎡·K)/W];
     R(e下标)——外表面的热交换阻,取0.04[(㎡·K)/W];
     R(b下标)——未经混凝土或钢筋混凝土填实的砌块砌体的热阻[(㎡·K)/W],查表;
     R(ad下标)——除砌块砌体以外的其他各层(包括空气间层)的热阻之和[(㎡·K)/W];
     封闭空气间层的热阻可查《民用建筑热工设计规范》GB50176—93附表2.4,通风良好的空气间层的热阻R(j下标)=0;
     R(i下标)——内表面的热交换阻,取0.11[(㎡·K)/W];
     D(p下标)——外墙主体部位的热惰性指标;
     D(b下标)——砌块砌体的热惰性指标;
     D(ad下标)——除砌块砌体以外的其他各层的热惰性指标之和(空气间层的D(j下标)=0);
     R(j下标)——除砌块砌体以外的其他各层材料(包括空气间层)的热阻(㎡·K/W);
     δ(j下标),λ(j下标)——除砌块砌体以外的其他各层材料的厚度(m)及其计算导热系数(W/㎡·K);
     D(j下标)——除砌块砌体以外的其他各层材料的热惰性指标(空气间层的D(j下标)=0);
     S(j下标)——除砌块砌体以外的其他各层材料的计算蓄热系数(W/㎡·K)。

  附录D

与砌块墙的收缩开裂有关的参数




┏━━━━━━━┯━━━━━━━┯━━━━━┯━━━━━━━━┯━━━━━┓
┃ 墙体材料种类 │  砌块抗压  │ 砌体弹性 │ 砌体热膨胀系数 │ 砌体干燥 ┃
┃       │  强度(MPa) │ 模量(Mpa)│   (1/℃)   │ 收缩值 ┃
┃       │       │     │        │(mm/m或‰)┃
┠─┬─────┼───────┼─────┼────────┼─────┨
┃加│砂加气  │3.5     │1700   │8×10(-6上标) │——   ┃
┃气│     ├───────┼─────┤        │     ┃
┃混│     │5.0     │2200   │        │     ┃
┃凝│     ├───────┼─────┤        │     ┃
┃土│     │7.5     │——   │        │     ┃
┃砌├─────┼───────┼─────┤        │     ┃
┃块│粉煤灰加气│3.5     │1500   │        │     ┃
┃ │     ├───────┼─────┤        │     ┃
┃ │     │5.0     │2000   │        │     ┃
┃ │     ├───────┼─────┤        │     ┃
┃ │     │7.5     │——   │        │     ┃
┠─┴─────┼──┬────┼─────┼────────┼─────┨
┃普通混凝土  │7.5│M5   │1500f   │10×10(-6上标) │0.2   ┃
┃空心砌块   │5.0│(Mb5)  │     │        │     ┃
┃       │3.5├────┼─────┤        │     ┃
┃       │  │M7.5  │1600f   │        │     ┃
┃       │  │(Mb7.5)│     │        │     ┃
┃       │  ├────┼─────┤        │     ┃
┃       │  │M10   │1700f   │        │     ┃
┃       │  │(Mb10) │     │        │     ┃
┠───────┼──┼────┼─────┼────────┼─────┨
┃轻骨料混凝土 │7.5│M5   │1500f   │10×10(-6上标) │0.3   ┃
┃空心砌块   │5.0│(Mb5)  │     │        │     ┃
┃       │3.5├────┼─────┤        │     ┃
┃       │  │M7.5  │1600f   │        │     ┃
┃       │  │(Mb7.5)│     │        │     ┃
┃       │  ├────┼─────┤        │     ┃
┃       │  │M10   │1700f   │        │     ┃
┃       │  │(Mb10) │     │        │     ┃
┗━━━━━━━┷━━┷━━━━┷━━━━━┷━━━━━━━━┷━━━━━┛

  注:f为砌体的抗压强度设计值。

本规范用词说明



  1 为便于执行本规范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作不可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作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作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4)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2 规范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规范或规定执行的写法为“应按……执行”或“应符合……要求(或规定)”。

《非承重砌块墙体设计规范》条文说明

1 总则



  1.0.1 随着墙体材料革新工作的深入,加气混凝土砌块和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等新型墙体材料在深圳地区的应用比例逐年增加。但是砌块墙体开裂和渗漏水一类的弊病仍然存在。为了更好地推广应用新型墙体材料,并配合新的建筑节能标准的实施,有必要制定本规范。
  1.0.2 此条列出了本规范的适用范围。
  1.0.3、1.0.4 本规范是在现行规范基础上,结合深圳地区炎热、多风雨的特点编制。因此,对墙体隔热、隔声、防裂、防渗漏等有关做法作了较详细的规定,而对抗震设计只作了与拉结钢筋有关的最基本的规定。对有关结构设计计算、抗震强度验算和抗震构造措施未作具体规定,应严格按现行规范执行。

2 名词、术语



  2.0.1~2.0.8 为常用名词,参照已有资料写成。
  2.0.9~2.0.17 为不常用术语。
  2.0.18~2.0.26 为本规范常见术语。

3 材料



  本规范对深圳市常用的几种砌块,按规范中应用的比例作了先后次序的排列,即加气混凝土砌块、普通混凝土空心砌块及轻骨料混凝土空心砌块。
  产品的技术指标仅选择对设计有关者列出,以供设计人参考。
  3.1.1 现行加气混凝土砌块国家标准GB/T11968—1997有公称尺寸及制作尺寸之分,但目前工厂常依据GB/T11968—1989标准生产,长度的制作尺寸不按公称尺寸—10mm计,且加气混凝土制品可现场切割,故2003年准备对97版标准作修改时,建议取消公称尺寸与制作尺寸的概念和要求,改为“砌块尺寸”。本条亦按此编写。
  3.1.2、3.1.3 GB/T11968—1997规定的抗压强度和A1.0,A2.0……至A7.5,A10.0七个等级,2003年作修改时建议改为A0.8,A1.5,A2.5,A3.5,A5.0五种。考虑到A0.8和A1.5不适用于非承重墙体,故本条只规定了A3.5,A5.0和A7.5三个强度等级。
  3.1.3、3.1.4 GB/T11968—1997规定的体积密度有B03,B04,B05,B06,B07,B08六种,2003年作修改时建议取消B08(因太重)一级,而B03,B04两级主要用于保温,不适用于非承重墙体,故此处只规定B05,B06和B07三个体积密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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