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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国道210线珠滩至崇溪河段收费公路收费年限的批复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国道210线
珠滩至崇溪河段收费公路收费年限的批复
(渝府[2005]156号)
市交委、市物价局、市财政局:
你们《关于确定国道210线珠滩至崇溪河段收费公路收费年限的请示》(渝交委文〔2005〕246号)收悉。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和《
收费公路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417号)有关规定,现批复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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