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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电子信息产业10户重点扶持企业认定办法(试行)[失效]

  第十三条 评选委员会将评选的拟定结果通过公众媒体进行公示,公示期为七天。公示内容包括:评选活动的依据、办法,评选活动的基本情况(含前20户企业的基本情况),举报受理方式等。经举报后查证,如拟定的备选企业有弄虚作假行为并足以影响评选结果的,取消其评选资格,评选结果按照排序依次递补。
  第十四条 公示期满后,由省政府信息产业办公室确认评选结果,报请省政府批准后,发文认定。
  第十五条 根据审批认定结果,由省政府信息产业办公室向社会媒体发布认定公告,并向认定企业授牌。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省政府信息产业办公室负责重点扶持企业的举报受理、调查和处理工作。举报的调查处理工作一般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其重点扶持企业认定。名称,并由认定部门摘牌,不再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一)不再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省电子信息产业10户重点扶持企业条件;
  (二)不按规定填报有关工作、统计报表;
  (三)提供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手段骗取认定资格,事后经查证属实的;
  (四)企业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的。
  有前款(三)、(四)项情形的,由政府相关部门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取消认定名称的受理工作,由省政府信息产业办公室负责。省政府信息产业办公室组织评审委员会按照评审条件,讨论研究后形成书面意见,报省政府审定后向社会公告。
  第十九条 重点扶持企业依法变更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或者企业合并、分立时,应当在1个月内,报省政府信息产业办公室备案。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省政府信息产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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