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利税。电子信息产品制造业企业不低于200万元;软件企业不低于100万元;系统集成企业不低于120万元;信息服务企业不低于150万元;信息技术培训企业不低于100万元。
3.从业人员数。电子信息产品制造业企业不少于70人;软件企业、系统集成企业和信息服务企业不少于50人;信息技术培训企业不少于100人。
第七条 申报参考条件。
(一)技术开发和创新能力强,人才优势较明显。承担过省级或者以上的重大技术创新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科研开发能力居省内前列。
(二)经营管理水平高,有较高的企业知名度或者品牌影响力。重合同、守信用,有产品质量和技术服务质量保证的手段与能力,通过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有良好的诚信纪录。
(三)可持续发展能力较强。有完善的提升企业竞争力的策略和企业发展规划。
(四)生产型企业的主导产品,符合国家产业发展方向和《云南省高新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重点方向指南》。
第八条 同属一个企业集团的企业不得重复申报。
第三章 认定程序和办法
第九条 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本着自愿的原则,在规定的时间内,向省政府信息产业办公室进行申报。申报材料包括:
(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申报申请表;
(三)上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会计决算报表;
(四)反映企业人才、技术创新、管理水平、知识产权等方面的材料(如鉴定证书、检测报告、专利证书、企业及产品认证证书、奖励证书、科技查新报告、用户使用报告,以及列入国家和省相关部门项目计划的批准文件等的复印件);
(五)其他相关资质、证明材料。
第十条 省政府信息产业办公室在对申报企业进行资格审查后,对符合条件的备选企业,按主要经济指标进行初步排序,并提出推荐备选企业名单。
第十一条 由省政府信息产业办公室牵头,省相关部门及专家共同组成“云南省电子信息产业10户重点扶持企业评选委员会”,由评选委员会组织进行评选工作。
第十二条 评选内容以企业主要经济指标为主,兼顾企业技术、管理、人才、自主知识产权、企业知名度和品牌等条件,并结合云南产业结构调整、产业链发展需要等政策因素进行综合评选。评选结束后,评选委员会应当拟定10户重点扶持和10户备选企业名单,并提交评选的工作报告和情况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