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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电子信息产业10户重点扶持企业认定办法(试行)[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11月29日,实施日期:2010年11月29日)废止

云南省电子信息产业10户重点扶持企业认定办法(试行)
(云政办发[2005]104号 2005年6月1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快我省电子信息产业的发展,促进产业结构调整,规范我省电子信息产业10户重点扶持企业认定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认定工作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按照“自愿申报、一年一定、动态管理”的办法开展。
  第三条 10户重点扶持企业的认定,重点考核企业主要经济指标,兼顾企业管理、企业创新等其他指标。
  第四条 省政府信息产业办公室会同政府相关部门组织实施本办法。

第二章 认定范围及申报条件

  第五条 认定范围。
  (一)电子信息产品制造企业。主要指从事雷达及配套设备、通信设备、计算机与网络产品、电子元器件、广播电视设备、家用视听设备、电子测量仪器、电子专用设备、电子信息专用材料、电子信息机电产品研制、生产或加工组装等业务的企业。
  (二)软件制造及软件服务企业。主要指从事软件产品设计、开发、测试;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软件发散传播、维护、咨询服务等业务的企业。
  (三)信息服务和培训企业。主要指从事网络信息资源开发服务(ICP);公众计算机信息网络应用和服务系统设计、开发、实施、服务;信息化普及培训、计算机专业技术资格培训、信息化相关业务技能培训的企业。
  第六条 申报必备条件。
  (一)注册登记地在本省行政区域内。
  (二)遵守法律法规,没有任何违法纪录。
  (三)从事本办法第五条规定中的一种或者多种业务,
  (四)以电子信息产业为主营业务,且符合下列要求:
  1.销售收入。电子信息产品制造业企业不低于1200万元;软件企业不低于700万元;系统集成企业不低于3000万元;信息服务企业不低于1000万元;信息技术培训企业不低于10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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