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不再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省电子信息产业10户重点扶持企业条件;
(二)不按规定填报有关工作、统计报表;
(三)提供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手段骗取认定资格,事后经查证属实的;
(四)企业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的。
有前款(三)、(四)项情形的,由政府相关部门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取消认定名称的受理工作,由省政府信息产业办公室负责。省政府信息产业办公室组织评审委员会按照评审条件,讨论研究后形成书面意见,报省政府审定后向社会公告。
第十九条 重点扶持企业依法变更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或者企业合并、分立时,应当在1个月内,报省政府信息产业办公室备案。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省政府信息产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试行。
云南省电子信息产业10户重点扶持企业优惠政策
一、省投资公司、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和投资担保公司等政策性公司在选择投资、担保对象时,优先考虑重点扶持企业。
二、重点扶持企业按照省内相关产业发展要求,引进先进技术和设备时,省相关部门给予贴息支持,并为电子信息类项目积极争取多边、双边赠款。
三、省相关部门在项目建设、科研开发、资金安排、外国政府贷款、土地使用等扶持政策方面给予优先考虑。省发改委、经委、科技厅原则上每年扶持1—2家重点企业。
四、优先推荐重点扶持企业承担《电子信息产业发展基金》和《电子信息技术应用倍增计划》等项目。
五、在每年的信息化建设专项资金中,适当安排资金对承担省或省以上项目的10户重点企业给予适当补助或配套。
六、省相关部门在省每年的新型工业化发展专项资金、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基金和技改贴息等资金中,优先安排10户重点扶持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