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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电子信息产业10户重点扶持企业认定办法(试行)和云南省电子信息产业10户重点扶持企业优惠政策的通知

  (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申报申请表;
  (三)上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会计决算报表;
  (四)反映企业人才、技术创新、管理水平、知识产权等方面的材料(如鉴定证书、检测报告、专利证书、企业及产品认证证书、奖励证书、科技查新报告、用户使用报告,以及列入国家和省相关部门项目计划的批准文件等的复印件);
  (五)其他相关资质、证明材料。
  第十条 省政府信息产业办公室在对申报企业进行资格审查后,对符合条件的备选企业,按主要经济指标进行初步排序,并提出推荐备选企业名单。
  第十一条 由省政府信息产业办公室牵头,省相关部门及专家共同组成“云南省电子信息产业10户重点扶持企业评选委员会”,由评选委员会组织进行评选工作。
  第十二条 评选内容以企业主要经济指标为主,兼顾企业技术、管理、人才、自主知识产权、企业知名度和品牌等条件,并结合云南产业结构调整、产业链发展需要等政策因素进行综合评选。评选结束后,评选委员会应当拟定10户重点扶持和10户备选企业名单,并提交评选的工作报告和情况说明。
  第十三条 评选委员会将评选的拟定结果通过公众媒体进行公示,公示期为七天。公示内容包括:评选活动的依据、办法,评选活动的基本情况(含前20户企业的基本情况),举报受理方式等。经举报后查证,如拟定的备选企业有弄虚作假行为并足以影响评选结果的,取消其评选资格,评选结果按照排序依次递补。
  第十四条 公示期满后,由省政府信息产业办公室确认评选结果,报请省政府批准后,发文认定。
  第十五条 根据审批认定结果,由省政府信息产业办公室向社会媒体发布认定公告,并向认定企业授牌。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省政府信息产业办公室负责重点扶持企业的举报受理、调查和处理工作。举报的调查处理工作一般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其重点扶持企业认定。名称,并由认定部门摘牌,不再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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