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电子信息产品制造企业。主要指从事雷达及配套设备、通信设备、计算机与网络产品、电子元器件、广播电视设备、家用视听设备、电子测量仪器、电子专用设备、电子信息专用材料、电子信息机电产品研制、生产或加工组装等业务的企业。
(二)软件制造及软件服务企业。主要指从事软件产品设计、开发、测试;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软件发散传播、维护、咨询服务等业务的企业。
(三)信息服务和培训企业。主要指从事网络信息资源开发服务(ICP);公众计算机信息网络应用和服务系统设计、开发、实施、服务;信息化普及培训、计算机专业技术资格培训、信息化相关业务技能培训的企业。
第六条 申报必备条件。
(一)注册登记地在本省行政区域内。
(二)遵守法律法规,没有任何违法纪录。
(三)从事本办法第五条规定中的一种或者多种业务,
(四)以电子信息产业为主营业务,且符合下列要求:
1.销售收入。电子信息产品制造业企业不低于1200万元;软件企业不低于700万元;系统集成企业不低于3000万元;信息服务企业不低于1000万元;信息技术培训企业不低于1000万元。
2.利税。电子信息产品制造业企业不低于200万元;软件企业不低于100万元;系统集成企业不低于120万元;信息服务企业不低于150万元;信息技术培训企业不低于100万元。
3.从业人员数。电子信息产品制造业企业不少于70人;软件企业、系统集成企业和信息服务企业不少于50人;信息技术培训企业不少于100人。
第七条 申报参考条件。
(一)技术开发和创新能力强,人才优势较明显。承担过省级或者以上的重大技术创新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科研开发能力居省内前列。
(二)经营管理水平高,有较高的企业知名度或者品牌影响力。重合同、守信用,有产品质量和技术服务质量保证的手段与能力,通过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有良好的诚信纪录。
(三)可持续发展能力较强。有完善的提升企业竞争力的策略和企业发展规划。
(四)生产型企业的主导产品,符合国家产业发展方向和《云南省高新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重点方向指南》。
第八条 同属一个企业集团的企业不得重复申报。
第三章 认定程序和办法
第九条 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本着自愿的原则,在规定的时间内,向省政府信息产业办公室进行申报。申报材料包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