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款所称会计类专业包括:
(一)会计学;
(二)会计电算化;
(三)注册会计师专门化;
(四)审计学;
(五)财务管理;
(六)理财学。
第十条 省级财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的下列事项:
(一)公布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的报名条件、报考办法、考试科目、考务规则及考试的相关要求;
(二)制定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考务规则;
(三)组织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命题;
(四)实施考试考务工作;
(五)监督检查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考风、考纪。
第十一条 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由省级财政部门统一部署,各级财政部门组织实施。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一般安排在每年7月份报名,11月份考试。
第十二条 会计从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按照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全科合格的申请人,可以向会计从业资格考试所在地的财政部门申请办理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申请办理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时,应填写《云南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申请表》,并持下列材料:
(一)考试成绩合格证明;
(二)有效身份证件原件;
(三)近期同一底片小一寸免冠证件照两张;
符合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条件,且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考试成绩合格的申请人,还需持学历或学位证书原件(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居民及外国居民的学历或学位须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可)。
第十四条 申请人可以通过委托代理人申请办理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申请人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五条 申请人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形式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应当当场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形式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应当当场或者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受理或者不受理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办证申请,应当出具书面证明,同时注明日期,并加盖本机构专用印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