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天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实验室资源管理系统适用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11年2月16日,实施日期:2011年2月16日)废止天津市实验室资源管理系统暂行管理办法
(津质技监局认[2005]23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实验室资源是国家的重要基础技术资源,掌握实验室资源的分布状况是优化资源配置、合理构建实验室体系、推动实验室资源共享、提高实验室资源的利用效率、避免资源重复建设的基础。因此,我局建立了天津市实验室资源管理系统。为了规范对实验室资源管理系统的管理,明确工作权限,保证实验室资源管理系统的有效运行,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验室资源管理系统包含:依法设置、依法授权的检验机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通过计量认证实验室及其他类型的社会实验室的资源信息。是以先进的信息技术为手段,通过网络实现数据的自动采集、传输。
第三条 建立天津市实验室资源管理系统的目的是为了掌握我市实验室的基本信息,实现实验室检测资源和检测信息的社会共享,为天津市政府制定检验检测体系建设规划、方针政策提供基础数据。
第四条 凡具备为社会提供检验检测技术服务能力和条件的实验室及从事检验检测技术服务专业的社会中介机构,都属于实验室的范畴,必须按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市局实验室资源管理系统工作领导小组是天津市实验室资源管理系统工作的领导和决策机构,市局认评处牵头,是具体的办事机构,具体职责如下:
㈠负责组织草拟实验室资源管理系统工作规划,组织,并负责会同有关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㈡负责提出实验室资源管理系统建设的需求方案,草拟相应的管理办法;
㈢负责实验室资源管理系统工作的监督管理;
㈣负责调查数据的综合及上报国家认监委;
㈤负责动员和人员的培训;
㈥负责设置特殊用户、分管理员用户并规定其使用权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