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在一个月内反馈给申报单位所在区县卫生行政部门同时通报市计划生育部门。
第十条 医疗保健机构必须按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项目开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活动,增加或减少服务项目、暂停或终止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活动,应经原审批部门的批准并办理相应的变更、暂停或撤消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手续。
第十一条 市卫生行政部门组建市计划生育技术指导组,(以简称“指导组”),市妇儿保健中心在市卫生局领导下负责其日常技术服务管理工作。指导组主要职责如下:
(一)参与制定、修改有关计划生育技术工作规范、标准;
(二)在市卫生局领导下组织开展适宜技术的科学研究;
(三)组织计划生育手术疑难病症和危重病例的会诊;
(四)组织重大节育手术并发症和死亡病例的讨论;
(五)参与计划生育手术人员的资格审定和技术考核、参与对医疗保健机构开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的验收和评估;
(六)负责计划生育技术指导和技术人员的培训,开展有关生殖保健的卫生宣传;
(七)市卫生行政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二条 各区县卫生行政部门组建本地区卫生系统计划生育技术协作组(以下简称“协作组”),区县妇幼保健院(所)在当地卫生局领导下负责“协作组”日常管理工作。协作组主要职责如下:
(一)做好辖区内计划生育技术指导工作;
(二)参与辖区内医疗保健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的评估和计划生育技术人员的操作考核;
(三)参与辖区计划生育技术人员的培训、新技术的科研与推广;
(四)参与辖区内计划生育手术的质量控制和疑难病症的会诊;
(五)参与辖区内重大节育手术并发症的讨论。
第三章 质量控制
第十三条 医疗保健机构必须建立健全门诊登记、住院手术登记、手术记录、并发症登记、转诊、会诊、随访、病历管理、消毒隔离、技术考核等管理制度。
第十四条 医疗保健机构及其技术人员应严格执行卫生部和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联合印发的《常用计划生育技术常规》,确保手术质量,减少和防止手术并发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