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将引滦水源保护工程专项资金纳入水价收入的通知》(发布日期:2006年7月3日 实施日期:2006年7月3日)废止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水利局、市财政局
拟定的天津市引滦水源保护工程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津政办发[2005]042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水利局、市财政局拟定的《天津市引滦水源保护工程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五年七月十八日
天津市引滦水源保护工程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保护我市引滦水资源,合理有效使用天津市引滦水源保护工程专项资金,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天津市引滦水源保护工程专项资金,由市财政局负责日常管理。市财政局设置专用账户核算该项资金收支,并于年度终了编制资金使用情况报告,报送市人民政府。
第三条 天津市引滦水源保护工程专项资金来源为自2000年9月1日起供水价格中增加的专项资金收入。其中:
(一)市水利局供给市自来水公司、塘沽自来水公司、引滦入港管理处和直取河水的企事业单位水价每立方米征收的专项资金收入。
(二)市水利局供直取河水(包括水库)的企事业单位循环水价格每立方米征收的专项资金收入。
(三)市水利局供菜田用水价格每立方米征收的专项资金收入。
第四条 第四条天津市引滦水源保护工程专项资金的征收标准为:根据市物价局批准水价中包含的引滦水源保护工程专项资金的收取标准。
第五条 天津市引滦水源保护工程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
(一)引滦水源保护工程资本金。
(二)引滦水源保护工程建设贷款本息及还贷风险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