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市和区县安全监管部门要加强对企业安全生产的监管,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措施,以防止因企业安全事故引发的环境污染。
(九)各区县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对辖区内环保专项整治行动的组织领导,要成立以政府主管领导为组长,各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的环保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制定方案,周密部署,保障经费,狠抓落实。各区县人民政府要将环保专项行动的各项工作逐级落实到基层,并将其纳入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的考核范围,认真组织落实。群众投诉多、环境污染严重地区的政府要制定实施环境综合整治计划,确保环保专项整治工作取得实效。
四、行动步骤
(一)准备动员阶段。各区县人民政府根据本方案要求制定实施方案,召开专门会议进行动员和部署,并将有关情况在7月25日前上报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市环保局)。
(二)自查摸底阶段。各区县人民政府对辖区内重点污染问题和2003年以来重点工作落实情况进行深入检查,对群众举报问题进行认真梳理,在此基础上确定挂牌督办名单。各区县环保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于7月28日前将检查情况和挂牌督办名单上报市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全面整治阶段。各区县人民政府要对检查出的重点环境违法问题进行公开查处,曝光一批环境违法典型案件。各区县环保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将环境违法典型案件和挂牌督办问题整改情况于9月20日前上报市领导小组办公室。
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将不定期组织督查组到各区县进行督查或暗查。公开查处一批严重危害群众健康、影响社会稳定的环境违法典型案件,公开处理一批责任人。
(四)总结考核阶段。各区县要认真总结环保专项整治行动取得的成效与不足,提出加强长效管理的措施,提交《2005年环保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总结》和《环保专项整治行动三年工作总结》,于11月1日前报市领导小组办公室。
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将根据全国环保专项行动考核办法,组织对各区县环保专项整治行动开展情况进行考核。
五、保障措施
(一)严格落实环境保护行政责任追究制。严格执行市环境保护局、市监察局《关于违反环境保护法规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和《关于印发〈对企业违法排污损害群众利益突出问题开展专项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对不制止、不查处环境违法行为的有关部门和人员要坚决查处,触犯刑律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对未认真履行职责造成环境污染事故,以及在执法检查中执法不力、查处不到位,采取走过场或违反规定擅自批准环境影响评价和建设项目立项,造成环境污染事故的,要追究有关负责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