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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环保局等七部门关于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一)加强领导。成立市环保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领导小组”),由陈质枫副市长任组长,市环保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经委、市监察局、市工商局、市司法局、市安全监管局领导参加。市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为市领导小组办事机构。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办公室主任由市环保局邢振纲局长兼任。建立环保专项整治行动联席会议制度。
  (二)加强协调与合作。市环保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经委、市监察局、市工商局、市司法局、市安全监管局等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家要求,确定督办重点,制定具体的工作实施方案,要建立定期协商、联合办案制度和环境违法案件移交、移送、移办制度,共同打击环境违法行为。
  各有关部门要加强环境违法案件的协同处理,凡涉及其他部门处理权限的案件,要在查清违法情节后,商相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并在5个工作日之内,移送相关部门。相关部门要给予积极配合,并在形成处理结果后5个工作日内通报移送部门。
  (三)加大执法检查力度。市和区县环保部门负责对企业环境违法行为的统一监督管理,及时发现和查处环境违法问题。对依法需要停产、关闭的,报请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对需要移送有关部门依法处理的,要及时移送;对涉嫌构成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的案件,要及时移送公安、检察机关。
  (四)市和区县计划、经济部门,负责对死灰复燃的“十五小”、“新五小”企业,逾期未淘汰的落后的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进行清查,并依法提请同级人民政府予以关闭;对出租厂房、场地用于从事生产加工的单位和企业进行全面清理,违反国家环境保护有关规定的,一律解除租赁合同,予以清除。
  (五)各级监察部门要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切实抓好整治行动各项工作的落实。凡因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未认真履行职责而造成环境污染事故或安全生产事故,以及在此次整治中清查不力、整顿不到位,采取走过场或违反规定擅自批准环境影响评价和建设项目立项,造成环境污染或安全生产事故的,要根据市监察局和市环保局联合发布的《关于违反环境保护法规行政处分暂行规定》(津环保监察〔2002〕70号)和《关于印发〈对企业违法排污损害群众利益突出问题开展专项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津环保法〔2005〕86号),追究区县政府及有关部门负责人的责任。
  (六)市和区县工商部门负责协助执行政府对违法企业下达的取缔关闭决定,依法办理变更、注销手续或吊销其营业执照。
  (七)市和区县司法行政部门要加强环保法制宣传教育,协助环保部门采取多种形式加大宣传力度。大力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环境影响评价法》等环保法律法规,提高全社会尤其是各级领导干部和企业负责人及经营者的环保法律意识,为开展整治工作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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