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环保局等七部门关于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4.对企业排污情况进行全面清理。凡不能稳定达标排放、偷排偷放、超标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一律停产整顿。凡停产整顿的违法企业,未经环保部门验收,一律不得恢复生产。对验收时达标,投入生产使用后不能稳定达标的企业,由环保部门提出建议,由区县以上人民政府依法责令关闭。
  5.对城市和城镇污水处理厂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凡是不能正常运行的污水处理厂,由市环保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挂牌督办,限期解决。对管网不配套的,2005年8月以前制定具体方案,限期解决;对没有按国家政策要求征收污水处理费或污水处理费被挤占、挪用的,2005年10月以前必须纠正;对不正常运行设施,导致超标排污的,要依法处理,并征收超标排污费;所有污水处理厂在2005年8月中旬前要安装自动监控设备并与环保部门联网。
  6.治理城市噪声污染。环保、公安、城管、文化、工商等部门要统一协调,对影响群众正常生产生活的各类生产、建设、生活、娱乐及交通噪声进行全面监控,加大现场执法力度。采取限制或责令调整作业时间、安装噪声污染治理设施等强制性措施控制噪声污染。
  7.整治大气污染。要对严重影响群众生产生活的扬尘、异味、餐饮业油烟等问题进行集中整治;对火电、水泥、化工等行业进行重点监督检查,凡超标排放的,要依法严格处罚。
  8.对饮用水源地进行专项检查和整治。要组织相关部门彻底清查辖区内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区的水质保护情况,重点排查向饮用水源保护区内排放废水的各类污染源和建设项目。凡违反禁止排放污染物规定的,要依法责令停业或关闭,限期拆除。同时要健全和规范饮用水源保护区的污染事故预案,制定具体的应急措施,确保饮用水安全。
  9.加强重点污染区域综合治理。严格执行市政府《关于对小型化工企业污染实行综合治理的通知》和《关于综合治理北辰区西堤头镇化工污染问题的决定》,严肃查处北辰区西堤头镇等重点污染区域的违法排污企业。
  10.对于各级政府制定的有悖于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政策进行一次全面清理。废止一切利用招商引资、整顿经济秩序、对企业实行挂牌保护等出台的限制、阻碍环保执法和违规减免排污费的规定和办法。纠正违反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国家产业政策、降低环保准入门槛的行为。对于拒不纠正错误做法,包庇纵容环境违法行为,造成恶劣影响的政府及职能部门领导干部,要公开处理。
  三、组织领导和工作分工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