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整治重点。
1.群众反映强烈,影响社会稳定的城市噪声扰民、大气污染、饮用水源地污染和污水处理厂不正常运行等突出问题。
2.建设项目违反《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3号)和《
天津市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58号)的问题。重点是钢铁、水泥、电石、炼焦、铁合金等行业违法建设、违法审批问题;在自然保护区内违法建设的问题。
3.加强重点污染区域整治。重点解决市政府确定的北辰区西堤头镇,西青区张家窝镇、大寺镇大任庄村,静海县大邱庄镇,大港区中塘镇赵连庄,津南区八里台镇大韩庄村和北闸口镇翟家甸村等地区的严重污染问题。
(二)整治目标。
重点监管企业实现稳定达标排放,建设项目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和环保“三同时”(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制度,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违反国家环保法律法规的错误做法基本得到纠正,群众投诉的环境违法问题基本得到解决。
(三)具体要求。
1.各级政府要将解决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环境污染问题放在重要位置,对群众投诉的突出违法建设、违法排污问题进行全面清理,凡群众投诉后两年内仍没有解决、群众反映仍然强烈的,一律由各级环保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挂牌督办,制定解决方案,明确时限、落实责任、逐一解决。要将解决方案、时限以及工作进展向群众公布,接受群众的监督,让群众看到治理的进展和效果。
2.对钢铁、水泥、电石、炼焦、铁合金等行业违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有关规定的行为进行全面清理。按照国务院有关要求,逐一检查,逐一落实整改措施,整改不到位的,要由所在地环保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挂牌督办,并向社会公布。凡没有依法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和环保“三同时”制度的,已经投产的建设项目,要依法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在建的项目,要立即停建;建成后环保设施不正常运行、污染物排放超标的,一律停产治理。
3.对“十五小”、“新五小”企业逾期未淘汰的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一律依法取缔、关闭,采取停电、停水措施,有关设备就地销毁。对再次出现“十五小”、“新五小”企业和列入国家淘汰产品、工艺、生产能力目录的企业连片反弹的地区,要追究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行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