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环保局等七部门关于
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津政办发[2005]047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环保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经委、市监察局、市工商局、市司法局、市安全监管局等七部门制定的《关于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二00五年七月二十一日
关于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
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入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的通知》(国办发〔2005〕34号)和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监察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司法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深入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要求,为搞好我市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以下简称“环保专项整治行动”),制定工作方案如下:
一、充分认识开展环保专项整治行动的重要意义
深入开展环保专项整治行动,严肃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身体健康,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重大决策,是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落实中央人口资源环境工作座谈会议精神的具体体现,是以人为本、执政为民、改善环境质量、保障群众健康的需要,是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需要。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的《通知》精神和我市贯彻全国环保专项整治行动电视电话会议要求,从可持续发展的战略高度提高对环保专项整治行动的认识,抓住机遇,把环保专项整治行动与巩固我市“创模”成果结合起来,与贯彻执行市政府《关于对小型化工企业污染实行综合治理的通知》(津政发〔2004〕85号)和《关于综合治理北辰区西堤头镇化工污染问题的决定》(津政发〔2005〕38号)结合起来,严厉查处各类环境违法行为,坚决遏止污染反弹,保障群众身体健康。
二、专项整治行动的重点、目标和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