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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强制性产品认证监督管理系统管理办法(试行)

  ㈡负责TCS网络、主机及相关设备运行的日常维护、监测和检查,保证安全有效运行和数据传输网络的畅通,定期对数据库内容进行备份;
  ㈢负责TCS保密程序的设置,保证TCS安全有效;
  ㈣编制操作说明书,组织对有关人员的培训;
  ㈤为TCS正常运行提供技术支持。
  第六条 各区县局、市稽查大队具体职责是:
  ㈠制定管理范围内的TCS运行管理制度,并具体实施;
  ㈡为TCS正常运行提供人员和工作环境的保障;
  ㈢负责管理范围内TCS的正常运行和安全管理工作,并保持数据传输网络的畅通
  ㈣按照规定要求和授予的权限完善本管辖区域内的信息,当日的工作当日完成,保证相关资源和信息真实、准确、及时、完整的要求;
  ㈤按照市局授予的权限,负责对本单位监管责任人分配管辖范围和制定监管权限、职责;
  ㈥建立本辖区生产3C认证产品生产企业档案;
  ㈦及时输入对生产、经销和经营性活动中3C认证产品的监管信息,确保监管到位;
  ㈧接受市局的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向市局认证与实验室评审处报告并进行处理。
  第七条 各区县局主管认证工作的主管局长、市稽查大队主管认证工作的领导负责本单位的TCS的领导工作,并指定认证主管科室负责具体实施,明确相应的人员和岗位职责,报市局认证与实验室评审处备案。
  第八条 各区县局、市稽查大队认证监管人员的用户代码由市局认证与实验室评审处统一设定,登陆口令由监管人员本人设定,认证监管人员在收到市局认证与实验室评审处的用户代码号后,即可设置或更改登陆口令。
  第九条 各区县局、市稽查大队的认证监管人员要选用德才兼备、责任心强、业务熟悉的人员担任,保证人员的相对稳定。按照各自的职责和权限负责TCS的操作和运行维护,不得混岗,不得相互替代工作。
  认证监管人员发生变更的,要以本单位的名义及时通知认证与实验室评审处。
  认证监管人员的工作权限发生变更,以本科室的名义及时通知市局认证与实验室评审处。
  第十条 TCS的各项监管信息,不得擅自对外提供。须对外提供的信息,应严格履行审批手续,市局须报主管局长审批,各区县局须报本局认证主管局长审批,市稽查大队报认证主管主任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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