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强制性产品认证监督管理系统管理办法(试行)
(津质技监局认[2005]226号)
第一条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认证认可工作的通知》要求,对涉及人类健康和安全、动植物生命和健康,以及环境保护和公共安全的产品实行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以下简称3C制度)。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3C制度实施中依法负责组织推动、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职能。为了更好地履行职责,宏观把握3C制度的实施情况,动态的开展强制性认证产品监管,依法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我局建立了集企业信息、监督管理信息、行政执法信息一体的天津市强制性产品认证监督管理系统(英文名称为“Tianjin Compulsory Products Certification Supervision and Management System”,简称TCS)。
为加强TCS规范管理,保障TCS安全和有效运行,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TCS,是指以我局的局域网为网络平台建立的,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对强制性产品认证活动实施监督管理的系统。
第三条 TCS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安全运行、有效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 市局认证与实验室评审处为总体负责部门,其具体职责是:
㈠制定TCS的建设方案和管理办法,并监督执行;
㈡组织、指导和监督TCS建设、运行和安全管理工作;
㈢负责市局和各区县质量技术监督局(简称各区县局)、市质量技术监督稽查大队(简称市稽查大队)使用权限的设置和用户权限的管理;
㈣及时输入本市3C认证产品生产企业的信息,并分发给企业所属的各区县局;
㈤部署有关3C认证工作并发布3C认证工作信息。
第五条 天津市质量技术监督信息研究所(以下简称市信息所)的具体职责是:
㈠负责TCS的软件维护、互连互通和升级更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