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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城管执法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执法文书制作规范暂行规定》的通知

  (一)适用范围
  本文书在市和区县城管执法部门行政处罚案件结束后,履行结案手续时使用。
  (二)制作说明
  1、案由。写明违法行为类型。
  2、立案时间。写明市和区县城管执法部门负责人审批决定立案查处的时间。
  3、承办人。写明市和区县城管执法部门具体办理该案件的执法人员的姓名。
  4、当事人。写明当事人的个人姓名或者单位全称。
  5、地址。写明当事人的联系地址。
  6、查处经过。将实施检查、对当事人或者证人作询问等调查取证的时间、方式等过程作简单记载。
  7、处罚决定。写明行政处罚决定的种类、数额。
  8、执行情况。写明案件终结的以下几种情形:
  (1)当事人自觉履行了法定的义务。
  (2)当事人未履行法定义务,由市和区县城管执法部门依法强制执行完毕。
  (3)当事人未履行法定义务,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完毕。
  (4)当事人死亡或者被注销、被解散,经法定程序无法执行相应义务。
  9、承办人意见。承办人员在本栏目中写明结案理由和建议。
  10、部门审核意见。部门负责人在本栏目中写明对本案的审核意见。
  11、主管领导审批意见。市和区县城管执法部门负责人在本栏目中写明同意与否的意见。
  第二十三条 案件移送单(附表二十)
  (一)适用范围
  本文书在市和区县城管执法部门涉案后,发现超出其管辖权限,依法应当由其他部门处理的案件时使用。
  (二)制作说明
  1、写明当事人的个人姓名或者单位全称。
  2、写明移送机关已经掌握的当事人涉嫌违法的事实。
  3、写明移送的具体原因、法律依据等。
  4、写明移送财物及有关材料的名称。一般要求将该案的有关财物和材料原件一并移送;必要时,可以移送复印件,原件留存备查。
  5、送案单位和接案单位经办人分别签名,并盖单位印章。

第八章 其他类文书

  第二十四条 责令改正通知书(附表二十一)
  (一)适用范围
  本文书在市和区县城管执法部门要求当事人在一定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时使用。
  (二)制作说明
  1、写明当事人的个人姓名或者单位全称。
  2、写明违法行为发生的具体时间;违法行为发生了一段时间的,要写明违法行为发生的起止时间。
  3、写明违法行为发生的具体地点和违法的行为的具体内容。
  4、写明违反的法律规范的全称。
  5、写明责令改正所依据的法律规范规定。要求当事人当场改正违法行为的,在第一个方框内打勾;要求当事人在一定期限内改正的,在第二个方框内打勾,并写明责令改正违法行为的期限。
  6、当事人或者代收人签收,写明签收日期。
  第二十五条 送达回证(附表二十二)
  (一)适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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