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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城管执法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执法文书制作规范暂行规定》的通知

  1、写明当事人的个人姓名或者单位全称。
  2、写明市和区县城管执法部门原先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日期。
  3、写明原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载明的罚款履行期限。
  4、当事人在送达回证上签章。
  第十九条 延期(分期)缴纳罚款批准书(附表十六)
  (一)适用范围
  本文书在市和区县城管执法部门批准当事人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时使用。
  (二)制作说明
  1、写明当事人的个人姓名或者单位全称。
  2、写明对当事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日期和文书编号。
  3、写明对当事人作出的罚款决定的数额等。
  4、批准当事人延期缴纳罚款的,在该选项前的方框内打勾,并写明延长期限的截止日期。
  5、批准当事人分期缴纳罚款的,在该选项前的方框内打勾。而且,每一期都应当单独开具本文书,编写文书编号并写明当事人尚未缴纳罚款的余额。
  第二十条 行政处罚强制执行申请书(附表十七)
  (一)适用范围
  本文书在市和区县城管执法部门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当事人,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时使用。
  (二)制作说明
  本文书为制作式文书。
  1、写明受理强制执行申请的人民法院的名称;受理法院一般为行政机关所在地法院;执行标的为不动产的,受理法院为不动产所在地的法院。
  2、写明违法行为类型。
  3、写明市和区县城管执法部门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给当事人的具体日期,该日期为行政处罚决定成立的日期。
  4、写明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是否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提起行政诉讼或写明行政复议决定、行政判决的有关情况。
  5、写明当事人应当履行的处罚内容,包括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的处罚内容、复议决定书中确认的处罚内容和法院裁决确认的处罚内容。
  6、写明相关法律文书及法院有关规定明确需同时附送的材料。
  7、一般在法定起诉期限三个月之后,申请执行期限180日内提出申请。
  第二十一条 缴纳代为履行费用通知书(附表十八)
  (一)适用范围
  本文书在市和区县城管执法部门发现违法情况,责令当事人清除而其拒不清除的,由市和区县城管执法部门或者有关单位代为清除后使用。
  (二)制作要求
  1、写明当事人的个人姓名或者单位全称。
  2、写明市和区县城管执法部门原先作出责令改正通知书的日期和编号。
  3、写明代为履行所依据的法律规范全称及具体条款。
  4、写明代为履行的数量和费用,费用数额用中文大写。
  5、写明当事人交款的期限(日期用大写)、单位名称和地址。
  6、当事人在送达回证上签章。

第七章 结案类文书

  第二十二条 结案审批表(附表十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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