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处罚日期即文书制作日期,填写处罚日期应当与发现违法行为的日期相一致。
12、具体实施当场处罚的执法人员应当在本文书上签名或者签证件号。本文书可以由一名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签证件号。
13、当事人当场签名或者盖章。
第十六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附表十三)
(一)适用范围
本文书在市和区县城管执法部门作出一般程序的行政处罚决定时使用。
(二)制作说明
本文书为制作式文书。
1、写明当事人的个人姓名或者单位全称。
2、写明违法行为发生的具体时间。
3、写明违法行为发生的具体地点。
4、写明违法的行为以及违法标的物形态、质量和数量等。此外,还要写明有关证据名称,如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和相关物证名称等。
5、写明当事人所违反法律规范的全称及具体条款,写明处罚所依据的法律规范的全称及具体条款。
6、分项写明处罚种类和数额。在相应的方框内打勾,罚款数额的填写应当使用中文大写。
7、对履行方式和期限,在相应的方框内打勾,并用中文大写数字写明该期限。如处罚决定的种类为罚款的,应当写明罚款的履行方式;处罚决定为吊销证照等其他种类,应当写明要求当事人履行该项义务的具体方式、期限。
8、写明受理复议申请的行政机关和诉讼请求的法院的名称。
9、写明处罚决定书制作日期,该日期一般为市和区县城管执法部门负责人审批同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签发日期。
10、当事人在送达回证上签章。当事人不在场的,七日内依照
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第十七条 强制拆除决定书(附表十四)
(一)适用范围
本文书在市和区县城管执法部门处理违法建筑案件过程中,对已发出责令改正通知书,但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改正的,经区政府决定,区县城管执法部门采取强制拆除时使用。
(二)制作说明
本文书为制作式文书。
1、当事人为个人的,写明其姓名、性别、年龄等;当事人为单位的,写明单位名称、该单位法定代表人的姓名、在该单位所任职务等基本情况。
2、写明当事人违法行为的类型及所违反法律规范的全称及具体条款。
3、写明市和区县城管执法部门原先作出责令改正通知书的日期及编号。
4、写明实施强制拆除所依据的法律规范的全称及具体条款、日期。
5、写明当事人若不服,可以申请复议的行政机关、起诉的法院。
6、当事人在送达回证上签章。当事人难以确定的,可以采用通告形式告示。
第六章 执行类文书
第十八条 罚款催缴通知书(附表十五)
(一)适用范围
本文书在市和区县城管执法部门催促当事人履行缴纳罚款义务时使用。
(二)制作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