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写明市和区县城管执法部门负责听证会具体事宜的听证人员的姓名及联系电话。
9、当事人在送达回证上签章。
第十四条 行政处罚听证笔录(附表十一)
(一)适用范围
本文书在市和区县城管执法部门举行听证会的过程中使用。
(二)制作说明
1、案由。要求写明违法行为类型。
2、写明举行听证的起止时间和举行听证会的具体地点。
3、当事人为个人的,写明其姓名、性别、年龄、所在单位等基本情况;当事人为单位的,写明单位名称、该单位法定代表人的姓名、在该单位所任职务等基本情况。
4、当事人委托代理人的,写明委托代理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及其所在单位。
5、写明出席听证会的证人、鉴定人或者翻译等其他人员的基本情况。
6、写明该案件的调查人员的姓名,调查人员应当为两名以上。
7、写明听证主持人、听证员和记录人的姓名。
8、正文部分。要求记录听证会的全过程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
(1)主持人或者承担辅助工作的记录人核对听证会参加人员的身份;告知参加人员相关权利、义务,宣布听证纪律。
(2)案件调查人员对当事人违法事实的陈述以及行政处罚的建议、理由和依据。
(3)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建议提出的异议及其理由、证据。重点是:
(a)当事人认为事实有出入的地方及其证据;
(b)要求免于处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事实、理由和证据。
(4)双方质证、辩论的内容。
(5)当事人作最后陈述的内容。
9、听证会参加人员均应当在笔录末尾签名或者盖章。其中当事人应当逐页签名,并在文书末尾注明“以上笔录己阅”等字句。
第五章 决定类文书
第十五条 当场处罚决定书(附表十二)
(一)适用范围
本文书在市和区县城管执法部门实施简易程序的行政处罚时使用。
(二)制作说明
1、写明当事人的个人姓名或者单位全称。
2、写明违法行为发生的具体时间。
3、写明违法行为发生的具体地点。
4、对违法行为,一般可以采用法律规范中的表述。
5、写明当事人所违反法律规范的全称及具体条款,一般是禁止性或者义务性条款。
6、写明处罚依据的法律规范全称及具体条款,一般是法律责任条款。
7、责令改正有两种方式,一是要求当事人立即改正;二是要求当事人在规定的日期之前改正。市和区县城管执法部门执法人员应当根据法律规定及当时的实际情况进行选择,在相应的方框内打勾。
8、对行政处罚的内容,要求分项写明处罚种类和数额,在相应的方框内打勾。罚款数额的填写应当使用中文大写。
9、对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在相应的方框内打勾,并用中文大写数字写明该期限。
10、写明受理复议申请的行政机关和诉讼请求的法院名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