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告知类文书
第十一条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附表八)
(一)适用范围
本文书在市和区县城管执法部门经调查取证后,认定违法事实清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依法履行告知程序时使用。适用于一般程序的案件。
(二)制作说明
1、写明当事人的个人姓名或者单位全称、违法行为发生的具体地点。
2、写明查证清楚的当事人违法行为发生的时间。
3、写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一般可以采用法律规范中对违法行为具体内容的表述。
4、写明所违反法律规范的全称及具体条款,一般是禁止性或者义务性条款。
5、写明处罚依据的法律规范名称及具体条款,具体条款指的是法律责任条款。
6、行政处罚的内容。应当写明行政处罚的种类,其中罚款处罚的,应当写明罚款数额。
7、陈述、申辩的期限应当保证当事人能真正行使陈述、申辩权,一般为一至三日。
8、陈述、申辩的地点一般为市和区县城管执法部门办公地。
9、当事人在送达回证上签章。
第十二条 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附表九)
(一)适用范围
本文书在市和区县城管执法部门拟作出对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处以1000元以上,对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处以3万元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前使用。
(二)制作说明
1、写明当事人的个人姓名或者单位全称、违法行为发生的具体地点。
2、写明查证清楚的当事人违法行为发生的时间。
3、写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一般可以采用法律规范中对违法行为具体内容的表述。
4、写明所违反法律规范的全称及具体条款,一般是禁止性或者义务性条款。
5、写明处罚依据的法律规范名称及具体条款,具体条款指的是法律责任条款。
6、写明行政处罚的种类,其中罚款处罚的,应当写明罚款数额。
7、写明市和区县城管执法部门承办人员的姓名及相关部门的电话、地址、邮编。
8、当事人在送达回证上签章。
第十三条 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附表十)
(一)适用范围
本文书在当事人有权且要求举行听证,市和区县城管执法部门通知当事人前来参加听证会时使用。
(二)制作说明
1、写明当事人的个人姓名或者单位全称。
2、写明案由。
3、写明举行听证会的具体时间。听证日期应当在听证通知书发出七日后。
4、写明举行听证会的具体地点。该地点一般在市和区县城管执法部门办公所在地,或者市和区县城管执法部门指定的其他办公场所。
5、写明听证主持人的姓名。听证主持人不应是案件调查人员,一般为市和区县城管执法部门的法制工作部门或其他负责案件审核部门的工作人员。
6、可以根据需要写明听证员的姓名。听证员的职责是协助听证主持人了解、把握案件的重点,维持听证会的秩序,不对行政处罚建议作出判断。
7、写明要求当事人做好如下准备工作:携带有关材料;由当事人自行通知相关证人出席听证会;询问是否申请主持人回避;委托代理人须持委托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