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制作说明
1、案由。要求写明违法行为类型。
2、写明执法人员实施现场检查的具体地点和现场检查的起止时间。
3、写明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通讯地址、联系电话。如果当事人是单位的,还应当写明其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
4、检查工作应当由两名以上执法人员担任,检查人员栏目内要写明参加调查的所有执法人员的姓名。
5、记录人应当是检查人中的一员,写明其姓名。
6、现场检查情况应当包括检查的过程;检查的内容、范围和方式;被检查人或被检查单位的有关人员是否到场。
7、文书空白部分应记明“以下空白”或者填充空白符号。
8、当事人应当在本文书签名。当事人对检查结果表示同意的,可以写明“上述情况属实”;表示不同意的,要说明理由并作记录。当事人拒绝签字的,执法人员要注明情况,并请在场人签字。
9、检查人员和记录人应当分别签名。
第九条 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附表六)
(一)适用范围
本文书在市和区县城管执法部门查处案件过程中,对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需要先行登记保存时使用。
(二)制作说明
1、写明当事人的个人姓名或者单位全称,写明当事人的注册地址、居住地址或者其他联系地址及联系电话。
2、写明违法行为类型。
3、写明当事人涉嫌违反法律规范的全称及具体条款。
4、写明登记保存的具体起始时间。
5、写明登记保存物品的编号、名称、规格型号、单位、数量、保存地点等。
6、登记保存地点一般是在现场,也可以是其他地方。
7、落款日期为开始实施先行登记保存行为的日期。
8、当事人应当在文书上签名或者盖章,并注明日期;当事人不在现场或者拒签的,执法人员应当在文书上注明情况。
9、具体实施登记保存的执法人员应当在本文书上签名或者签证件号,并注明日期。
第十条 案件调查终结审批表(附表七)
(一)适用范围
本文书在市和区县城管执法部门调查取证工作结束后使用。
(二)制作说明
1、写明违法行为类型。
2、写明当事人的个人姓名或者单位全称、联系地址。
3、案件事实。首先,写明违法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其次,写明执法人员实施调查取证的经过。最后,写明本案的主要事实。
4、争论要点。写明当事人与执法人员对违法行为在定性、定量(违法物品的数量、违法所得的数额)方面的分歧点,当事人对自己的观点提供的理由、证据。
5、证据。在这一栏目中,只需列出各项证据的名称即可,如陈述笔录、询问笔录等。
6、承办人意见。由承办本案的两名执法人员提出行政处罚建议、适用法律依据以及理由。
7、部门审核意见。市和区县城管执法部门所属部门的负责人提出同意与否的意见。
8、主管领导审批意见。市和区县城管执法部门负责人作出处理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