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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城管执法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执法文书制作规范暂行规定》的通知

  (二)制作说明
  1、写明进行询问的起止时间和具体地点。
  2、写明被询问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通讯地址、邮编、联系电话。如果当事人是单位的,还应当写明被询问人在该单位担任的职务。
  3、若案件调查需要有其他人在场的,应当写明在场人的姓名及其联系方式,包括地址、电话。
  4、询问时,应当有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在场,一般是一名承办人员提问,另一名负责记录。
  5、在正文的第一句,要写明执法人员向被询问人表明执法身份,告知其相应的权利、义务。
  6、询问人的提问要围绕查清可能违法行为的事实过程进行,重点是违法行为的时间、地点、违法标的物的形态、质量和数量以及违法行为的后果等方面。记录时应当围绕需调查的行为事实的相关情况,对重点内容详细记录;对与案情无关的内容,不要记录。记录中,要尽量记录被询问人的原话。如无法记录被询问人原话的,要保证所记载的内容确系被询问人的原意。
  7、在记录询问人和被询问人之间的对话时,对于询问人,可以用“问”字起头,表示是其提出的问题;对于被询问人,可以用“答”字或者其名字的“姓”起头,表示是其所作的叙述。
  8、询问人提出一个问题后,应当有被询问人的回答。如被询问人不回答或者拒绝回答的,应当写明被询问人的态度,如“不回答”或者“沉默”等。
  9、询问结束后,应当要求被询问人审阅笔录,被询问人发现记录有误,可以要求修改笔录。在每一处修改的地方,要让被询问人一一签名,予以确认。被询问人要求作较大修改的,可以要求被询问人在笔录后另外书写,并签名确认。
  10、询问笔录制作完成后,被询问人应当逐页签名。在文书末尾(紧接正文的最后一行),被询问人应当书写“以上笔录已阅”或者“以上记载与本人口述无误”等语句,并签名、注明日期。询问人和记录人也应当分别在文书末尾签名。
  第七条 陈述笔录(附表四)
  (一)适用范围
  本文书在执法人员查处案件过程中,记录当事人的陈述内容时使用;也可在行政处罚事先告知后,记录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内容时使用。主要用于一般程序的案件。
  (二)制作说明
  1、问答式的陈述笔录,其制作要求与询问笔录基本相同(见询问笔录的“制作说明”部分)。
  2、综合叙述式的陈述笔录,以记录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内容为主。执法人员根据需要,可以在当事人陈述、申辩后,继续询问有关情况。
  第八条 现场检查笔录(附表五)
  (一)适用范围
  本文书适用于执法人员到达现场后,对与案件有关的事实、证据线索等进行勘验记录,具体适用以下四种情况:
  1、巡查中发现的涉嫌违法的事实,如实记录案发现场的情况。
  2、对投诉举报点进行的实地检查复核。
  3、对限期改正的违法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4、对强制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的现场进行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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