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城管执法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
行政处罚权执法文书制作规范暂行规定》的通知
(沪城管执[2005]13号)
各区(县)城管大队、市城管执法总队、市水管处:
现将《上海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执法文书制作规范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附件:各类文书样张
市城管执法局
二00五年八月一日
上海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执法文书制作规范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本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执法文书(以下简称城管执法文书),保障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有效实施,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上海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暂行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和各区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以下简称市和区县城管执法部门)是城管执法文书的制作主体。
第三条 城管执法文书的内容必须符合有关行政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做到客观事实清楚,格式要求统一,语言文字规范,适用法律规范准确。城管执法文书的制作必须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的程序。
第二章 立案类
第四条 立案审批表(附表一)
(一)适用范围
本文书在市和区县城管执法部门履行立案报批手续时使用,适用于一般程序案件。
(二)制作说明
1、案件来源。可以分为市和区县城管执法部门通过执法检查发现、单位和个人通过信访的形式举报、有关管理部门移送案件和上级部门交办四类:
(1)执法检查发现的案件,应当写明案发时间、案发地点。
(2)单位和个人举报的案件,应当写明举报人姓名和联系方式。
(3)接受移送的案件,应当在案情简介栏目中写明移送部门名称和移送时间。
(4)上级部门交办的案件,应当在案情简介栏目中写明交办部门名称和交办时间。
上述几种情况,凡是有相关证据材料的,应当将证据材料附在本文书之后,一并呈送领导审阅。
2、案发时间。应当写明违法行为被发现的具体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