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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教育厅关于福建省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实施“两免一补”有关工作意见的通知

  厦门市“两免一补”专项资金由厦门市政府统筹解决。
  四、资金管理
  (一)设立专户,封闭运行,专款专用。设区市及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设立“两免一补”资金专户,封闭运行,由教育、财政部门共同管理,确保专款专用。
  (二)各设区市应于每年3月15日前将享受“两免一补”的学生数上报省教育、财政部门(见附件),由省教育厅、财政厅审核后,按省定的免费教科书补助标准,确定分县(市、区)补助经费指标并下达各设区市。补助经费原则一年一定,年度中间不予调整。待条件成熟时,免费教科书将实行省集中采购。
  (三)各设区市财政部门收到省下达的免费教科书补助经费指标后,应在15日内将资金拨入设区市教育行政部门“两免一补”资金专户,通过其转拨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两免一补”资金专户。县(市、区)教育部门按免费教科书发放情况直接与教材出版、发行部门结算,专款专用,结余资金继续用于免费发放教科书。
  (四)各地要根据教学实际需要确定免费教科书版本,凡选定版本价格超出省补助标准的部分由各县(市、区)财政自行承担,不得向受助学生收取。同一学校、同一年级教科书种类、版本要做到一致。鼓励循环使用教科书。
  (五)出版、发行部门要尽力降低出版、发行环节费用,让利优惠。每年教育、财政等部门应根据市场供求情况与中标单位协商,确定具体让利幅度。节省下的资金继续用于免费发放教科书。
  (六)各设区市、县(市、区)政府承担的免除杂费和补助寄宿生生活费专项资金应同时纳入“两免一补”资金专户,统一管理。
  (七)“两免一补”资金不得平均分配、轮流享受。除特教学生外,有领取政府工资人员家庭的学生不享受“两免一补”。
  五、建立公示、档案制度
  学期初,贫困学生的监护人应持“低保”证件等有效证明向学生就读学校提出“两免一补”申请。学生就读学校通过家访、询问、调查等方式核实后,提出享受“两免一补”学生的名单、补助金额及享受补助的条件,在学生户口所在村和学校公示7天,并设立、公布举报电话,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经公示无异议后由学校汇总上报,务必做到应享受“两免一补”的学生不漏报、不多报。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建立享受“两免一补”学生的档案制度,按年度分学校登记造册,保存3年备查。
  六、免费教科书的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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