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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教育厅关于福建省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实施“两免一补”有关工作意见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教育厅关于
福建省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实施“两免一补”有关工作意见的通知
(闽政办[2005]110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省财政厅、教育厅《福建省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实施“两免一补”有关工作的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五年六月十日

福建省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实施“两免一补”有关工作的意见

(省财政厅、省教育厅 2005年6月1日)


  为贯彻落实《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教育工作的决定》(闽政〔2004〕22号)精神,从2005年秋季学期起,全省实施“两免一补”助学制度。省政府对享受“两免一补”学生全部免费发放教科书,地方政府对这些学生要相应免除杂费、并逐步补助寄宿生生活费。现就“两免一补”有关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两免一补”项目
  贫困学生免费项目为:九年制义务教育阶段的杂费、书本费。贫困学生补助项目为:九年制义务教育阶段寄宿制学校中寄宿生生活费。
  二、享受“两免一补”的对象
  (一)所有在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就读的盲、聋哑、弱智三类残疾学生(含随班就读)。
  (二)接受九年制义务教育、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农村贫困家庭学生:
  1.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家庭的子女;
  2.依法由社会福利机构监护的未成年人;
  3.革命烈士子女。
  三、资金来源
  全省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两免一补”助学资金由省、市、县三级财政共同负担。省级财政设立专项资金,对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两免一补”对象免费发放教科书。“两免一补”对象免除杂费和补助寄宿生生活费资金由设区市及县(市、区)两级政府承担,具体分担比例由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确定。从2005年秋季学期开始,凡享受省免费教科书的学生,设区市及县(市、区)政府必须同时免除杂费,免除杂费的标准要严格遵守“一费制”标准。各地应结合财力,制定分年实施办法,逐步对“两免一补”寄宿生补助生活费,并在2007年底以前落实。补助形式和补助标准由地方根据实际情况具体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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