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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卫生厅、财政厅关于乡村医生规范培训项目管理方案的通知

  省政府每年安排1000万元用于在岗乡村医生规范培训。培训经费实行项目管理。每年由省财政厅、卫生厅根据各设区市实际培训人数核定并下达培训经费。
  市、县两级人民政府每年也应安排一定的经费支持乡村医生培训工作。
  1.经费使用范围
  (1)省级经费100万元
  用于省乡村医生培训中心组织编印培训教材、培训计划、培训大纲;对全省乡村医生培训点的师资进行培训;乡村医生培训管理,包括试卷印制、巡考、培训考核、评估、学籍管理和印制《福建省乡村医生在岗培训登记手册》等。
  (2)市、县级经费900万元,按实际培训人数下拨
  用于全省乡村医生参加培训的培训费和住宿补助费,乡村医生每人300元,其中培训费150元(含授课费、培训场租费、学籍管理费、办公费以及监考费、阅卷等费用);住宿补助费150元。
  2.乡村医生培训经费管理要求:资金使用合理,规章制度健全,资料档案齐全。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制定乡村医生培训经费管理具体办法,做到专款专用,不得以任何理由挤占、挪用。培训教材印刷按有关规定招投标。省卫生厅、财政厅对经费的使用情况将定期或不定期进行监督检查。
  四、执行时间
  乡村医生集中培训项目从2005年下半年开始实施,4年为一个培训周期,分年度实施。乡村医生培训合格作为年度考核和执业再注册的必备条件之一。
  五、组织领导
  省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乡村医生培训的规划、领导和管理。
  各设区的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福建省乡村医生规范培训项目管理方案》,规划本辖区的乡村医生培训网点,对符合条件的培训点给予审批并报省卫生厅科教处备案;对本地区乡村医生的培训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和管理。
  县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规划要求申报乡村医生培训点;负责组织乡村医生参加培训,对乡村医生培训合格情况进行验证,验证情况报设区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汇总后报省卫生厅备案。
  六、监督和评估
  省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会同省财政部门对乡村医生培训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要建立乡村医生培训评估体系,对培训制度、组织管理、培训过程、培训质量等实施检查和评估,保证乡村医生培训工作的落实。省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制订具体的评估办法和评估标准,每2年组织评估一次,对不符合培训要求的培训机构,省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有权予以取消培训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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