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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卫生厅、财政厅关于乡村医生规范培训项目管理方案的通知

  (二)内容
  为参加规范培训的乡村医生提供教材费、培训费和住宿补贴费,对乡村医生培训工作进行监督、检查、评估等管理。
  1.提供乡村医生培训教材编印费
  根据卫生部办公厅印发的《乡村医生在岗培训基本要求》和卫生部农村卫生管理司印发的《农村卫生人员大纲指导意见》,由省卫生厅结合本省实际情况,组织编印培训教材、培训计划、培训大纲等。培训教材分册按年度编写。
  培训内容包括政策法规、伦理道德、预防医学、全科医学、中医药学、临床实践与技能。
  2.提供乡村医生规范培训费
  (1)为全省乡村医生参加规范培训提供培训费,主要用于授课、阅卷、使用培训场地等。
  (2)师资培训费。为保证乡村医生培训质量,对全省乡村医生培训机构的师资进行免费培训。
  3.补贴乡村医生培训住宿费
  由乡村医生培训机构统一安排乡村医生培训住宿。
  4.乡村医生培训管理
  省乡村医生培训中心和各设区市乡村医生培训分中心要在省、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领导下对乡村医生培训点的培训工作进行监督、检查、评估和学籍管理等。培训结束,由省乡村医生培训中心统一命题考试。
  三、组织实施
  (一)培训的组织实施
  1.乡村医生每年参加由省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和备案的培训机构组织的脱产集中培训10天。实行学分制管理,乡村医生培训结束并考试合格者授予10学分,参加学习时间少于6天的不授予学分。省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统一印制《福建省乡村医生在岗培训登记手册》,各乡村医生培训点在实施培训后负责登记。各乡村医生培训点在培训结束时将花名册及培训、考试情况上报当地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设区市乡村医生培训分中心。乡村医生培训分中心应建立乡村医生培训档案,按学籍管理。
  2.福建省乡村医生培训中心受省卫生厅委托承担全省乡村医生培训的管理、师资培训及教材建设等工作。各设区市乡村医生培训分中心承担本辖区乡村医生培训的指导和管理等工作。设区市乡村医生培训分中心和县(市)乡村医生培训点承担具体培训工作。培训机构应具有专职管理人员,符合要求的师资队伍和能满足教学要求的设施。
  3.从事乡村医生培训的师资应具备大专及以上学历或中级及以上卫生技术职称,热爱乡村医生教育事业,具有较高的业务水平和丰富的临床工作经验,符合既是医师或技师又是教师的“双师型”条件。
  (二)经费安排、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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