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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卫生厅、财政厅关于乡村医生规范培训项目管理方案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卫生厅、财政厅关于
乡村医生规范培训项目管理方案的通知
(闽政办[2005]114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2005年省委、省政府“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和村卫生所建设”为民办实事项目,进一步提高我省乡村医生队伍整体素质,现将省卫生厅、财政厅《福建省乡村医生规范培训项目管理方案》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五年六月二十日

福建省乡村医生规范培训项目管理方案

(福建省卫生厅、福建省财政厅 2005年6月7日)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和卫生部、教育部等五部委《关于加强农村卫生人才培养和队伍建设的意见》精神,落实省委、省政府为民办实事项目,进一步提高我省乡村医生队伍整体素质,增强农村卫生所基本医疗、预防、保健服务能力,促进农村卫生事业发展,由省财政安排专项补助资金,对全省乡村医生实施规范培训,并制定项目管理方案如下:
  一、目标
  建立健全乡村医生培训制度,使全省乡村医生每年接受一次培训,为乡村医生执业再注册管理提供保障。通过培训,强化乡村医生基础知识、基本技能,掌握新知识、新技术,提高中西医防治常见病、多发病的能力,提高公共卫生服务能力,提高计划生育指导能力,提高健康教育宣传能力,提高协助处理重大疫情的能力,满足农村日益增长的基本医疗、预防、保健需要。
  二、范围和内容
  (一)范围
  全省(含厦门市)14863个行政村,平均每个行政村2个乡村医生。对象是依法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含取得临时乡村医生证书的)、执业助理医师或执业医师资格,经县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注册后在村卫生所执业的乡村医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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