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炼焦行业环境污染综合整治方案
为尽快解决平顶山市炼焦行业无序发展和环境污染问题,有效改善区域环境质量,实现当地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可持续发展,根据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国家产业政策,结合平顶山市炼焦行业环境污染现状,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通过综合整治,所有焦化企业达到国家关于清理规范焦碳行业的要求,实现资源得到有效利用,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煤堆、灰渣堆场、工业料堆等各类物料堆放场所建成规范化的堆放仓或采取覆盖等防尘措施,有效抑制扬尘污染。
二、炼焦行业整治工作内容与措施
(一)深化工业污染防治。
1.工作任务
(1)巩固“清理整顿违法排污企业,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成果,严防已取缔的小土焦、改良焦死灰复燃。发现一起,关闭、取缔一起。
(2)所有保留的工业企业必须按照国家关于清理规范焦碳行业的要求限期整改,实现主要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对本企业的煤堆、灰渣堆场、工业料堆、建筑材料等各类物料堆放场所,都要建设规范化的堆放仓或采取覆盖等防尘措施,有效抑制扬尘污染。
2.工作标准
辖区内无“十五小”、“新五小”等污染企业存在;每个企业都要明确环保责任人;逐个企业下达具体的扬尘污染治理任务;对因主要污染物不能稳定达标排放而应停产整顿的企业,必须停产到位,未经环保部门认定主要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之前,不得擅自恢复生产。
3.工作责任
该项工作由有关县(市、区)政府负责,县(市、区)长为第一责任人,分管副县(市、区)长、环保局局长为具体责任人。
凡省辖市以上环保部门发现县(市、区)辖区内2起及以下小土焦、改良焦污染企业,或停产整顿措施落实不到位,主要污染物超标排放的,或未完成扬尘污染治理任务的,对县(市、区)政府通报批评;2起以上的,将按照《河南省监察厅、河南省环境保护局关于违反环境保护规定行政责任追究暂行办法》(豫监发[2003]6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有关规定,追究所在县(市、区)的县(市、区)长、分管环保的副县(市、区)长和环保局局长的责任。
(二)进行产业结构调整
1.工作任务
对现有焦化企业,按照国家对焦碳行业炭化室高度、污染防治设施及有关政策的规定,分别予以关闭取缔或限期整治。
(1)现有40家焦化企业中,凡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没有环保设施的立即予以停产。
(2)14家炭化室高度在2.5米(含2.5米)以下且无污染防治设施的焦化企业于2005年6月底前关闭到位,包括省政府下达的环境保护责任目标中已确定的7家炼焦企业;6家有污染防治设施的企业于2006年12月底关闭到位。
(3)4家炭化室高度在2.6至2.8米(不含2.8米)且无污染防治设施的企业于2005年12月底关闭到位;1家污染防治设施不完善的企业于2006年底前关闭到位;1条有污染防治设施的生产线于2007年底前关闭到位。
(4)14家炭化室高度在2.8至4.3米的炼焦企业,应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等9部委《关于清理规范焦碳行业的若干意见的紧急通知》(发改产业[2004]941号)立即全部停产治理,2005年底前完善化产回收设施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凡以上设施有一项未建设、未整改到位的,立即予以关闭。
以上关闭企业及生产线名单见附件1,停产治理企业名单见附件2。
(5)按照以上标准,经治理整顿符合要求的企业,生产经营时限执行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时限。
2.工作标准
取缔、关闭企业的工作标准是:断水断电、注销执照、清除原料、拆除设备。
3.工作责任
该项工作由有关县(市、区)政府负责,县(市、区)长为第一责任人,分管工业、环保的副县(市、区)长、发展改革委(或经贸委)主任、环保局局长为具体责任人。
凡省辖市以上发展改革和环保部门发现县(市、区)辖区内未按本方案规定时限和工作标准关闭、取缔、淘汰到位的,对县(市、区)政府通报批评;2起以上的,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暂行办法》有关规定,追究所在县(市、区)的县(市、区)长、分管工业、环保的副县(市、区)长、发展改革委(或经贸委)主任、环保局局长的责任。
三、加强部门协作
环保部门:严格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监督有关县(市、区)政府按时完成整顿任务;监督应关闭的企业是否按时关闭到位;停产治理的企业是否按时停产,按要求进行治理;负责向监察部门提供责任追究的事实材料。
发展改革部门:严格执行国家产业政策,督促相关县、区、市政府完成工业结构调整工作任务。对未经环保审批的项目不予办理相关手续。
监察部门:严格按照《暂行办法》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要求,依法追究对当地的环境问题久拖不决,影响整治工作进度,导致区域环境质量恶化并造成严重后果的有关县(市、区)政府、有关部门和企业法人及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工商部门:对没有环保审批手续的工业企业,不予注册登记和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已经注册登记和办理工商营业执照的不予通过年审;对应关闭、取缔、淘汰的企业,及时注销工商营业执照。
水利(供水)部门:根据有关县(市、区)政府通知,对依法应关闭、取缔、淘汰的违法企业,停止供应生产用水。
电力部门:按照平顶山市政府下发的文件,对属于应关闭、取缔、淘汰的违法企业,停止供应生产用电。在企业停产治理期间,不得供应生产用电。建设污染防治设施和化产回收设施需要供电的,经市环保局同意并接到通知后,方可供应建设用电。
四、整顿善后工作
要引导业主进行多形式的合资合作,建设现代化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年生产能力在百万吨以上的大型焦化企业,同时做好善后工作,严防业主和有关人员借机无理上访,确保社会稳定。对依法关停的国有企业,做好职工的分流安置工作或一次性补偿工作,积极申请有关部门落实城市居民低保政策。
附件1
平顶山市关闭焦化企业及生产线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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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企业名称 │法定 │ 地点 │ 关闭时限 │ 第一责任人 │ 具体责任人 │
│ │ │代表人│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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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汝州市地灵焦化有限│贾更正│汝州市 │2005年6月底 │县(市、区)长│县(市、区)电业局│
│ │公司 │ │ │ │ │长、环保局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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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汝州市鑫龙焦化有限│邓伟明│汝州市 │2005年6月底 │县(市、区)长│县(市、区)电业局│
│ │公司 │ │ │ │ │长、环保局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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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汝州市寄料焦化厂 │霍团国│汝州市 │2005年6月底 │县(市、区)长│县(市、区)电业局│
│ │ │ │ │ │ │长、环保局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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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汝州杜清朝机焦厂 │杜清朝│汝州市 │2005年6月底 │县(市、区)长│县(市、区)电业局│
│ │ │ │ │ │ │长、环保局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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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汝州王照军机焦厂 │王照军│汝州市 │2005年6月底 │县(市、区)长│县(市、区)电业局│
│ │ │ │ │ │ │长、环保局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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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汝州市顺能焦化有限│李玉庆│汝州市 │2005年6月底 │县(市、区)长│县(市、区)电业局│
│ │公司 │ │ │ │ │长、环保局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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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平顶山市第四焦化厂│杨涛 │鲁山县 │2005年6月底 │县(市、区)长│县(市、区)电业局│
│ │ │ │ │ │ │长、环保局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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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汝州市乾元能化有限│康元水│汝州市 │2005年6月底 │县(市、区)长│县(市、区)电业局│
│ │公司 │ │ │ │ │长、环保局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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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汝州市鳌轮能化有限│刘贵臣│汝州市 │2005年6月底 │县(市、区)长│县(市、区)电业局│
│ │公司 │ │ │ │ │长、环保局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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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汝州市恒达焦化厂 │赵春城│汝州市 │2005年6月底 │县(市、区)长│县(市、区)电业局│
│ │ │ │ │ │ │长、环保局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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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汝州市安利焦化厂 │苏东海│汝州市 │2005年6月底 │县(市、区)长│县(市、区)电业局│
│ │ │ │ │ │ │长、环保局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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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石龙区残联福利洗煤│赵遂红│石龙区 │2005年6月底 │县(市、区)长│县(市、区)电业局│
│ │焦化厂 │ │ │ │ │长、环保局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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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宝丰县福利洗煤焦化│王杰士│宝丰县 │2005年6月底 │县(市、区)长│县(市、区)电业局│
│ │厂 │ │ │ │ │长、环保局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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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宝丰县鸿发焦化厂 │赵提 │宝丰县 │2005年6月底 │县(市、区)长│县(市、区)电业局│
│ │ │ │ │ │ │长、环保局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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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汝州市顺通焦化厂 │王天照│汝州市 │2005年12月底│县(市、区)长│县(市、区)电业局│
│ │ │ │ │ │ │长、环保局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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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平顶山市华枫焦化公│冯博宇│石龙区 │2005年12月底│县(市、区)长│县(市、区)电业局│
│ │司 │ │ │ │ │长、环保局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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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宝丰鸿发焦化厂 │赵提 │宝丰县 │2005年12月底│县(市、区)长│县(市、区)电业局│
│ │ │ │ │ │ │长、环保局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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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郏县鸿运焦化厂 │张华烨│郏县 │2005年12月底│县(市、区)长│县(市、区)电业局│
│ │ │ │ │ │ │长、环保局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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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汝州市天宝焦化有限│渠清团│汝州市 │2006年12月底│县(市、区)长│县(市、区)电业局│
│ │公司 │ │ │ │ │长、环保局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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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平煤五矿焦化厂 │武联合│新华区 │2006年12月底│县(市、区)长│县(市、区)电业局│
│ │ │ │ │ │ │长、环保局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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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香山焦化厂 │任俊阳│新华区 │2006年12月底│县(市、区)长│县(市、区)电业局│
│ │ │ │ │ │ │长、环保局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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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东高皇乡东湖焦化厂│王义文│卫东区 │2006年12月底│县(市、区)长│县(市、区)电业局│
│ │ │ │ │ │ │长、环保局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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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平顶山市康富煤化有│康杰 │鲁山县 │2006年12月底│县(市、区)长│县(市、区)电业局│
│ │限公司 │ │ │ │ │长、环保局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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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宝源选煤焦化厂 │高广耀│宝丰县 │2006年12月底│县(市、区)长│县(市、区)电业局│
│ │ │ │ │ │ │长、环保局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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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宝丰县永发焦化有限│孙建永│宝丰县 │2006年12月底│县(市、区)长│县(市、区)电业局│
│ │公司 │ │ │ │ │长、环保局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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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河南天宏焦化(集团)│郝川声│平顶山市│2007年12月底│平顶山市市长│市电业局长、环保│
│ │有限责任公司(老生 │ │ │ │ │局长 │
│ │产线)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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