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城管执法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城市管理相对
集中行政处罚权执法程序暂行规定》的通知
(沪城管执[2005]12号)
各区(县)城管大队、市城管执法总队、市水管处:
现将《上海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执法程序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市城管执法局
二00五年八月一日
上海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执法程序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执法程序,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上海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暂行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以下简称市城管执法局)是负责全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行政机关,负责查处下列情形的违法行为:
(一)在全市有重大影响的;
(二)涉及市管河道的;
(三)需要集中整治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由市级行政机关负责查处的。
区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以下简称区县城管执法部门)负责查处在本辖区内发生的违法行为。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区县城管执法部门在查处违法行为时对职权发生争议的,由市城管执法局确定。对应当由区县城管执法部门查处的违法行为,区县城管执法部门未予查处的,市城管执法局可以责令其查处,也可以直接查处。
第三条 执法人员应当持上海市人民政府颁发的《上海市行政执法证》上岗执法,并应当在调查、检查前出示。
第四条 执法人员在执法中,发现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制止,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改正情况进行复查,提出处理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