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卫生厅关于印发《福建省职业病诊断机构资格
审定标准及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闽卫法监[2005]122号)
各设市卫生局,省职业病与化学中毒预防控制中心:
根据《
职业病防治法》和卫生部《
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的要求,我厅组织制订了《福建省职业病诊断机构资格审定标准及考核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与省卫生厅法监处联系。联系人:翁铖,电话:87856903,传真:87873226。
福建省卫生厅
二00五年四月二十九日
福建省职业病诊断机构资格审定标准及考核办法(试行)
为了加强职业病诊断医疗卫生机构质量管理,规范福建省职业病诊断工作,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以下简称
《职业病防治法》)、《
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结合福建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标准及考核办法。
一、职业病诊断项目认可范围
按照职业病目录和职业病诊断标准要求,根据职业病诊断机构法人资格、资源(人员、仪器设备、实验室等)、工作条件与服务能力,确定医疗卫生机构职业病诊断类别及具体项目认可范围。诊断项目为:尘肺、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职业中毒、物理因素所致职业病、生物因素所致职业病、职业性皮肤病、职业性眼病、职业性耳鼻喉口腔疾病、职业性肿瘤及其他职业病等。
二、职业病诊断机构应当具备的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
(二)持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三)具有与开展职业病诊断相适应的医疗卫生技术人员;
(四)能独立开展相应的职业病诊断工作;
(五)根据授权项目范围建立相应的内部组织机构,包括职业病检查室、临床检验室、辅助检查室和质量管理室等。机构职责工作任务明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