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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集中开展商场市场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失效]

  三、严格落实责任,依法实施监管
  专项治理工作要严格落实责任制,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必须依法实施监督。
  (一)商务部门:加强对商场、市场等主体消防安全工作的监督管理,督促消防隐患单位尽快落实整改;
  (二)建设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对商场、市场周边的市政消火栓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要按照有关规定增建市政消火栓或改造市政给水管网,确保消防用水;对目前确有困难无法保证消防用水的,要利用附近天然水源设置取水设施;对搭建违章建筑占用防火间距和消防车通道的,要责令单位拆除违章建筑。
  (三)人防部门:对单位在自查整改中不履行自查职责、弄虚作假和拒绝整改的,要依法依纪给予消防安全责任人或其他责任人员行政、纪律处分,并督促单位落实火灾隐患整改工作。
  (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对专项治理工作,特别是涉及多方面的重大火灾隐患整改进行协调和监督。
  (五)公安机关:要严格依法实施消防监督检查,对存在火灾隐患,经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或在商场、市场内违章使用明火作业的,要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实施行政拘留。
  (六)工商部门:对存在火灾隐患,经责令改正逾期不改的,要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七)公安消防机构:对缺乏消防水源的单位,要责令其增建消防水池,并将有关情况通报建设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对应当依法实施责令停产停业,且对经济和社会生活影响较大的,要立即书面报请当地人民政府决定;对逾期不履行消防行政处罚决定的,要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对逾期不整改火灾隐患或不具备消防安全条件的,要及时将有关情况通报商务、工商等行政主管部门。同时,要指导有关单位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定期组织演练;要加大对商场、市场消防安全责任人或消防安全管理人的宣传和培训力度,督促单位严格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完善落实应急疏散预案,加强对员工的消防培训,提升商场、市场防范火灾的能力。
  省专项治理协调小组将适时对各市、县政府和洋浦管理局专项治理领导小组的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抽查、验收,协调解决专项治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确保专项治理工作不走过场。
  四、建立长效机制,巩固治理成效
  各地要把商场市场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工作作为今年火灾隐患“大排查、大整改,保安全”活动收尾工作的重中之重,按照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集中开展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的方案》(安委字[2004]2号)要求,严格落实“建立重大火灾隐患公示机制、建立火灾隐患举报机制、建立地方政府对行政区域内重大火灾隐患的挂牌督办机制、建立火灾隐患整改责任制度、建立对火灾危险性和消防安全保障能力评价机制”,完善商场市场消防安全管理长效机制,务求做到火灾隐患有人检查、有人整改、有人跟踪落实,切实把火灾隐患消除在火灾发生之前。凡是治理工作中发现、并列入政府挂牌督办的重大火灾隐患,必须确保今年年底前整改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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