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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集中开展商场市场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失效]

  二、明确治理范围和重点,按照步骤组织实施
  (一)治理范围
  1、容纳顾客人数50人(含本数,下同)以上的室内、室外、地上、地下商场、市场(含集贸市场);
  2、建筑面积在200平方米或地下、半地下建筑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上经营可燃商品的商场、超市。
  (二)治理重点
  1、因违章搭建将几个独立商场、市场连在一起的;商场、市场周边搭建棚、房等,影响人员逃生和灭火救援的;占用防火间距、消防车道、疏散通道从事经营的;在疏散通道、疏散楼梯、安全出口部位设置栅栏或采取其他形式锁闭、封堵的;疏散指示标志和火灾应急照明灯被遮挡、覆盖的;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在商场、市场经营、储存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和进行电、气焊等明火作业的;在防火卷帘下堆放物品的。
  2、商场、市场疏散通道、疏散楼梯和安全出口的位置、数量、疏散距离不符合要求,商住楼中商业营业部分与住宅部分的安全出口未分开设置的;疏散指示标志和火灾应急照明灯缺少、损坏和标识错误的;擅自扩大和改变防火分区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灭火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在商场、市场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的;电气线路未按规定敷设的。
  (三)时间安排
  专项治理时间为2005年6月1日至9月10日,分四个阶段进行:
  1、组织动员部署阶段。时间为6月1日至6月5日。各市、县政府和洋浦管理局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要组织召开本辖区内商场、市场消防安全责任人或管理人会议,对专项治理工作进行动员和部署,并通过电视、广播、报纸和张贴通告等方式公告专项治理有关情况。
  2、单位自查整改阶段。时间为6月6日至6月30日。商场、市场必须依法履行消防安全管理职责,加强自身消防安全管理,要按照专项治理的内容,认真开展自查整改,对存在的火灾隐患,做到能够立即改正的,必须立即改正;不能立即改正的,必须落实整改责任人、整改期限和整改措施,并在整改期间采取安全保障措施;对不能确保消防安全的,要自行停业整改危险部位(区域);要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3、联合检查执法阶段。时间为7月1日至8月31日。各市、县政府和洋浦管理局专项治理领导小组要根据制定的实施方案,开展全面排查治理,并逐个登记造册,要按照各自的职责和权限,依法履行监管职责,联合执法,认真查处商场、市场存在的火灾隐患与消防违法行为。
  4、组织验收总结阶段。时间为9月1日至9月10日。各市、县政府和洋浦管理局要将组织开展专项治理的情况、取得的成效、存在的主要问题、今后改进和加强工作的意见写出专题报告,于2005年9月10日前报省专项治理协调小组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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