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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集中开展商场市场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对污染环境的建设项目管理的通知》等438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11年5月10日,实施日期:2011年5月10日)废止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集中开展
商场市场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
(琼府办[2005]64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公安部、建设部、商务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集中开展商场市场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公通字[2005]24号)精神,省政府决定从2005年5月起利用100天时间,在全省范围内集中开展商场市场消防安全专项治理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切实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
  消防安全工作事关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大局,事关人民安居乐业。各级政府要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开展这次专项治理活动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加强组织领导,采取有力措施,保障各项治理措施落到实处。
  省政府决定成立海南省商场市场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工作协调小组,统一协调、指导、督促全省专项治理工作的开展。协调小组组长由江泽林副省长担任,副组长由省政府副秘书长许前飞和省公安厅副厅长杨志成担任,成员为省公安厅、省建设厅、省商务厅、省工商局、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省人防办和省公安消防总队各一名分管领导。协调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省公安消防总队),办公室主任由省公安消防总队苏一愚总队长兼任。联系电话:65906532转3403、3414、3423;24小时举报电话:65907447。
  各市、县和洋浦管理局要成立相应机构,明确相关部门职责,建立和落实治理工作责任制,落实治理工作经费,保障治理工作正常开展并取得成效。各地专项治理协调小组要在对本地商场市场消防安全状况进行摸底分析的基础上,针对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和工作措施;要设立公开举报电话,随时接受社会监督;要充分利用各类宣传媒体,向社会公告专项治理的内容和要求,大力宣扬“人民生命至上,火灾隐患必除”的指导思想,积极营造集中开展商场市场消防安全专项治理活动的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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