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对县级人民政府
教育工作进行督导评估制度的通知
(琼府办[2005]55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关于建立对县级人民政府教育工作进行督导评估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8号)和《中共海南省委、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优先发展教育的决定》(琼发[2004]11号)精神,促进各市、县落实教育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巩固和完善“以县为主”的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推动各类教育协调、健康发展,省政府决定从2005年起建立对县级人民政府和不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教育工作进行督导评估的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督导评估对象
各不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和县(市、区)人民政府。
二、督导评估内容
按照《海南省县级人民政府教育工作督导评估指标》执行(见附件)。
三、督导评估办法和程序
督导评估工作在省政府领导下进行,由省教育厅牵头,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具体组织实施。基本程序为:
(一)自查自评。各不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和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任期内教育工作责任目标,对照《海南省县级人民政府教育工作督导评估指标》,于每年12月底前进行自查,并于次年2月底前将自查材料一式二份报省教育厅(海口市各区报市教育局)。自查报送材料包括:自查报告(本地教育概况、自查做法、教育改革和发展的主要措施、存在问题及整改思路、自查评价结果)、逐条评估指标的自评说明、自评得分表及自评等次。自查报送材料需经市、县(区)长签名。
海口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市各区报送的自查情况材料,组织对各区政府教育工作进行督导评估,并于4月底前将督导评估结果(包括各区自查上报材料及市里对各区督导评估的情况和评价意见材料)报送省教育厅。
(二)省级督导评估。由省教育厅牵头,每年对海口市报送的督导评估结果和其他市、县报送的自查结果进行审查,并视工作需要从省直有关单位抽调熟悉市、县教育工作的干部、督学、专家组成督导评估组,按照规划分批对市、县(区)政府教育工作进行督导评估。省对各市、县(区)政府教育工作的督导评估,原则上在市、县(区)政府每届任期内开展2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