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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环保局等部门洪汝河、天然文岩渠及贾鲁河流域水污染综合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环保局等部门洪汝河、
天然文岩渠及贾鲁河流域水污染综合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豫政办[2005]38号)


各省辖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省环保局、发展改革委、建设厅、水利厅、卫生厅、工商局、监察厅联合制定的《洪汝河流域水污染综合整治实施方案》、《天然文岩渠流域水污染综合整治实施方案》、《贾鲁河流域水污染综合整治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五年五月十七日

洪汝河流域水污染综合整治实施方案



  为落实科学发展观,尽快解决洪汝河流域水污染问题,切实改善水环境质量,确保省政府与各省辖市政府签订的环境保护目标责任书各项措施落实到位,实现洪汝河流域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制定2005年洪汝河流域水污染综合整治实施方案。
  一、总体目标
  (一)水环境质量目标
  三里河舞阳栗园桥水质COD浓度控制在98毫克/升以内;八里河舞钢石庄桥断面水质COD浓度控制在98毫克/升以内;洪河新蔡班台断面水质COD浓度控制在30毫克/升以内。
  (二)工作目标
  彻底取缔“十五小”企业,严禁死灰复燃,确保企业排放污染物稳定达标,严厉惩处环境违法企业,加快城市污水处理厂建设,主要污染物排放量符合总量控制要求。
  二、综合整治措施
  (一)加大产业结构调整力度
  1.工作任务
  (1)凡属“十五小”、“新五小”污染企业,发现一起关闭、取缔一起。
  (2)拆除淘汰落后的生产线及生产设备。
  (3)2005年5月底前,关闭4家造纸企业草类制浆生产线和6家造纸企业。
  2.关闭标准
  断水断电、注销执照、清除原料、拆除设备。
  3.工作责任
  该项工作由有关县(区)政府负责,县(区)长为第一责任人,分管工业、环保的副县(区)长、发展改革委(或经贸委)主任、环保局局长为具体责任人。
  凡省辖市以上环保部门发现县(区)辖区内2起及以下“十五小”、“新五小”污染企业、应淘汰而未淘汰的落后生产线及生产设备以及逾期未按标准关闭到位的,对县(区)政府通报批评;2起以上的,将按照《河南省监察厅河南省环境保护局关于违反环境保护规定行政责任追究暂行办法》(豫监发[2003]6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有关规定,追究第一责任人和具体责任人的责任。
  (二)深化工业污染防治
  1.工作任务
  (1)深化工业污染防治
  平舆县中原皮业有限公司、西平县好强纸厂、汝南县诚仪皮革制品有限公司立即停产治理,污水治理设施未经省辖市环保局验收,不得恢复生产。
  2005年5月底前,舞阳县腾飞化工有限公司完成氨氮限期治理任务。
  2005年6月底前,舞钢市海明集团造纸厂完成技术改造,黑液提取率达90%以上,建成1100吨/日黑液资源化工程,新增一条氧化沟处理系统和接触氧化过滤设施,废水COD排放浓度控制在250毫克/升以内。
  2005年12月底前,舞阳银鸽纸产有限公司要完成深度处理,废水排放COD浓度控制在250毫克/升以内。
  (2)实行排污许可证制度
  所有重点排放水污染的企业必须取得排污许可证,持证排污(重点排放水污染企业允许排放浓度见附件2)。
  (3)强化监管机制
  所有工业企业必须实现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各省辖市5月底前必须完成对重点排污企业治污能力工艺的核定,凡是不能稳定达标的企业一律停产治理或关闭。市、县(区)环保部门明确负责重点排污企业环境监管人员(名单见附件2),实施监管责任制。
  (4)安装在线监测装置
  2005年6月底前,舞阳银鸽纸产有限公司、舞阳县腾飞化工有限公司、舞阳奥克啤酒有限公司、舞钢市海明集团造纸厂完成在线监控设施的安装,并具备与环保部门联网的条件。
  2005年6月底前,流域内省、市重点排污企业完成排污口规范化整治。
  2005年12月底前,流域内省、市重点排污企业、城市污水处理厂安装在线监测装置。
  2.工作标准
  深化工业污染防治的企业必须按期完成治理任务,逾期未完成任务的,必须实施停产治理。
  3.工作责任
  凡违法超标排污企业,超标1倍以下的发现1次停产治理,经济处罚,发现2次立即关闭、取缔;超标排放1倍以上的立即予以关闭。私设暗道偷排的,一经发现,立即关闭、取缔。同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对企业相关责任人予以相应处罚;因环境监管人员未能履行职责,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降级、撤职或开除处分。
  (三)严格控制新污染
  1.工作任务
  拆除、停建、停运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环保法律、法规要求及擅自新、改、扩建的项目。同时,要依法从重予以处罚。
  2.工作标准
  所有新、改、扩建项目必须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获得环保部门同意建设的批复,环保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投运,符合环境功能区划或环境质量目标及总量控制要求。
  3.工作责任
  该项工作由有关县(区)环保部门负责,县(区)长为第一责任人,分管副县(区)长、环保局局长为具体责任人。
  凡省辖市以上环保部门发现2起以下违反国家产业政策的建设项目,对县(区)政府通报批评;2起以上的,将按照《暂行办法》有关规定,追究所在县(区)县(区)长、分管环保的副县(区)长和环保局局长的责任。
  (四)加快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步伐
  1.工作任务
  (1)2005年5月前底,舞阳县、平舆县城市污水处理厂及管网配套必须开工建设,并配套建设脱氮设施。
  (2)2005年底前,西平县城市污水处理厂建成投运,完成驻马店市污水处理厂管网配套建设。完成遂平县、正阳县、上蔡县、新蔡县、确山县、汝南县城市污水处理厂建设的前期工作。
  (3)完成驻马店市污水处理厂改制工作,实施市场化运营。
  2.工作标准
  按期完成任务。
  3.工作责任
  该项工作由有关省辖市和县(区)城建部门负责,省辖市和县(区)长为第一责任人,分管副县(区)长、城建局局长为具体责任人。
  凡不能按期完成上述任务的,给予通报批评,县(区)长要向上级政府写出书面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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