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部门或行业规划
部门或行业规划是以特定行业(产业)为对象编制的规划。
编制部门或行业规划遵循下列原则;符合总体规划确定的发展方向和原则;政府与市场的作用范围明确;遵循部门或行业发展规律,体现本行业的经济、技术特点;以国内外市场需求预测、竞争力分析和发展态势展望为重点,反映市场,引导市场;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
部门或行业规划一般包括下列内容:发展方针和目标;重点任务、主要建设项目及其布局;规划实施的保障措施;其他需要纳入规划的事项。
二、“十一五”规划的编制程序和分工
(一)总体规划
1.总体规划由各级人民政府提出,各级发展改革委(计委)负责编制。
2.各级发展改革委(计委)就“十一五”规划基本思路的重大问题组织前期研究,在广泛征求并听取各地、各部门和社会各界意见的基础上,起草“十一五”规划基本思路,报同级人民政府审定。
3.各级发展改革委(计委)按照各级政府提出的编制“十一五”规划的基本要求、指导思想、发展战略、宏观调控目标等部署要求,起草“十一五”规划纲要草案,报同级人民政府审定。
4.总体规划草案经同级人民政府审定后,由人民政府在规定期限内提请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审议批准,由同级人民政府印发实施。
(二)区域规划
1.省级区域规划由省发展改革委提出,报省政府批准。
2.省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和有关市、县(市)组成区域规划编制临时机构,负责起草区域规划草案,并广泛听取社会各界意见。
3.省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和有关市、县(市)就区域规划草案中的重大问题,组织有关人员进行论证,并与总体规划、相关专项规划进行衔接。
4.省发展改革委将区域规划草案上报省政府审定批准后,由省政府印发实施。
5.市、县(市)是否编制区域规划由其自行确定。
(三)专项规划
1.专项规划由各级发展改革委(计委)在征求有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根据需要提出编制目录,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各级发展改革委(计委)牵头,组织协调有关部门编制。
2.各级发展改革委(计委)组织有关部门对专项规划涉及的领域、区域的发展环境、市场需求、发展重点等进行分析预测,在广泛听取各地、有关部门和社会各界意见的基础上,按时确定专项规划思路。
3.各级发展改革委(计委)会同有关部门组成专项规划起草小组,负责起草专项规划草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