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体规划一般包括下列内容:发展方针、发展战略和目标;经济结构调整和优势产业发展的战略部署;区域经济发展的战略布局和原则;基础设施、生态环境建设和资源开发保护的重点任务;公共事业和公共服务等社会发展的主要任务;政府组织实施的重大工程;规划实施的保障措施;其他需要纳入规划的事项。市、县总体规划应与全省总体规划相衔接,简明扼要,力求务实,突出重点,加强可操作性。
(二)区域规划
区域规划是指以跨行政区的特定经济区为对象编制的规划,是总体规划在特定经济区的空间细化和落实,是编制区域内其他各类规划的依据。区域规划的规划期一般为十年,可以展望更长时间。
下列地区可以编制区域规划:经济联系紧密的城市密集地区;以中心城市为依托的都市经济圈地区;总体规划确定的重点开发或者保护地区;国务院或省政府确定的其他地区。
编制区域规划遵循下列原则:有利于打破行政区界限,促进地区间优势互补;有利于促进产业聚集区和其他功能区的形成;有利于促进区域内各地和城乡的协调发展;有利于改善区域的整体生态环境;有利于统筹建设影响区域发展的重大工程。
区域规划一般包括下列内容:人口、经济增长等指标预测和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分析;经济发展的区域空间布局;城镇体系及主要城市的功能定位;产业聚集区和产业带的发展;基础设施、生态环境及其他统筹建设的重大工程、重大项目;区域协调机制等规划实施的保障措施;其他需要统筹规划的事项。
(三)专项规划
专项规划是指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关键领域、薄弱环节等重大问题为对象编制的在特定领域具有综合性的规划。专项规划是总体规划在特定领域的延伸和细化,是政府指导该领域发展并决定该领域重大项目建设和安排固定资产投资的依据。专项规划的规划期根据需要确定。
下列领域中由省政府负责的事项编制省级专项规划:涉及多部门、多产业的重大基础设施建设;重要资源的开发保护和综合利用;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就业、社会保障等公共事业和公共服务;重要产业的结构调整和重大工程、重大项目;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领域。市、县需要编制专项规划的由各市、县自行确定,宜简不宜繁。
编制专项规划遵循下列原则:符合总体规划确定的发展方向和原则;政府与市场的作用范围明确;针对性强,重点突出;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
专项规划一般包括下列内容:发展方针和目标;重点任务、主要建设项目及其布局;规划实施的保障措施,其他需要纳入规划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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