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用地、运输等方面给予政策优惠。对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生产基地、加工企业、服务网点用地,不改变农用地种植条件的,利用农用地,需使用建设用地的,可租赁农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其用地指标可优先从“空心村”、砖瓦窑场和工矿废弃地整治置换出的建设用地指标中解决。在全省范围内尽快落实鲜活农产品“绿色通道”制度。
(十二)制止各种乱摊派、乱集资。各级、各部门要对本地区、本部门的涉及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收费项目进行一次认真清理,凡在法律、法规规定之外或未经国务院、省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均属乱收费,一律取消。对违法收费,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有权拒绝缴纳。
四、切实加强对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工作的领导
(十三)各级政府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树立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就是扶持农业、扶持农民的观念,切实把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作为全面推进农业现代化的一项战略措施来抓。要加强舆论宣传,搞好组织发动,加大示范引导,多方面提供扶持和服务。
(十四)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既要鼓励和引导农民自发合作、自主创办,又要充分利用和依托农村其他资源兴办,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要加强经济理论和合作知识的培训,使各级农村基层组织和党员干部明白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与社区经济组织的联系和区别,处理好两者关系,达到相互促进、相得益彰的目的。要鼓励和引导农村能人、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基层农技推广服务单位及供销合作社等利用自身优势牵头领办合作组织。要有针对性地实行分类指导,对有一定发展基础的地方,要加强引导,重点在完善提高上下功夫;对发展比较滞后的地方,要给予适当倾斜,加快其发展步伐。
(十五)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是一项系统工程,要加强部门之间的协作。农业部门作为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主管部门,要在完善合作章程、健全组织机构、普及合作知识等方面,加强辅导和培训,并切实转变职能,搞好生产经营、技术推广、产品营销和财务管理等方面的服务。供销、科协等有关部门,要结合自身业务特点,推进本行业合作组织的发展。发改委、财政、民政、科技、国土资源、交通、工商、国税、地税、质量技术监督、电力等部门都要增强服务意识,为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发展积极创造条件,加大扶持力度,努力营造良好的发展环境。各有关部门都要深入实际,调查研究,摸清情况,从现有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实践中,认真总结推广办好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经验,推动全省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健康快速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