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规范登记管理办法。在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出台前,非营利性的具备社会团体法人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可在民政部门进行登记,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营利性的具备企业法人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可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发给营业执照,准许其围绕成员的生产和销售从事经营活动。登记时不受场地、资金、活动范围条件限制,只要农民自愿加入、有章程、民主选举产生组织机构的,就准予登记发照。民政和工商部门要简化手续、减少费用。农民专业合作组织认缴的资金可分年度到位;登记、发照和年检时只收取证照工本费;其兴办的经济实体,登记、发照按民营企业对待。
(八)加大财政支持力度。根据我省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情况,省财政可以安排适量资金支持有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开展信息、技术、质量标准与认证、市场营销等服务的试点工作。地方各级财政部门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安排一定的专项资金,对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予以扶持。各级财政部门可以将农民专业合作组织视为农业项目实施主体,对其申报的项目,凡符合专项资金投向的,与其他主体一视同仁,择优扶持。
(九)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向农民提供产前、产中、产后技术服务和劳务所得收入,按规定免征企业所得税。凡直接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其销售属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范围内的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兴办的农产品加工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其销售属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范围内的农业产品,按照13%的税率征收增值税,对收购的免税农产品原料,可凭税务机关批准使用的收购凭证,按13%的扣除率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省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示范单位与省重点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同等对待,享受《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的意见》(豫政〔2003〕47号)中的各项政策。
(十)加强金融信贷服务。各级农村信用社及其他金融机构要积极研究制定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的政策措施,加大信贷支持力度,进一步改善信贷服务,简化审批手续,解决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季节性、临时性所需资金,提供各种类型的低息贷款,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组织配建服务场所和农产品经营网点、建设标准化生产基地、兴办仓储设施和加工企业、购置农产品运销设备。对生产规模较大的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根据有关规定,可以授予一定的信用额度。各级金融部门要鼓励和支持农产品加工企业联合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组建多种农贷担保机构。允许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以自有资产抵押或社员(会员)联保的形式办理贷款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