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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意见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意见
(豫政[2005]23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根据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为贯彻落实省委七届五次全会通过的《河南省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规划纲要》和《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农业现代化建设的意见》(豫发〔2004〕17号),提高农民的组织化程度和农业产业化经营水平,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加快全省农业现代化、农村全面小康建设步伐,现就大力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组织问题提出如下意见,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一、充分认识大力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重要意义
  (一)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包括专业协会、专业合作社等)是指在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以从事同类产品生产经营和服务的农民为主体,按照自愿、民主的原则,以合作制或股份合作制方式进行生产经营、分配和管理的互助经济组织。其宗旨是为成员提供技术、资金、信息、购销、加工、储运等环节的服务,维护成员的合法权益,增加成员的经济收入。
  (二)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是市场经济的客观需要,是生产力发展的必然要求,是世界各国发展农业的通行做法。实践证明,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有利于创新农村生产经营组织形式,引导实现小生产与大市场的有效对接,提高农民的组织化程度,增强抵御市场风险的能力,保护农民利益;有利于优化配置农村资源和生产要素,促进农业结构的战略性调整,提高农业和农村经济的整体素质;有利于完善农村双层经营体制,进一步增强“统”的功能,解决一家一户想办而又办不了、办不好的事情,提高农业社会化服务水平;有利于推进农业产业化、标准化和国际化进程,提高农产品市场竞争力,增加农民收入。
  (三)近年来,我省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有了一定发展,在联结农户、企业和市场,提高农民的组织化程度,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也必须清醒地看到,我省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总体上仍处于起步阶段,还普遍存在着规模小、实力弱、管理制度不健全、稳定性较差、带动能力不强等问题,与农业发展的阶段性变化和加入世贸组织的新形势还不相适应。因此,各级政府必须审时度势,充分认识大力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重要意义,加强引导,强化服务,推动我省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朝着健康的方向稳步发展。
  二、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主要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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